铜陵一男子拒不执行离婚后房产分割款 最后自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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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一男子拒不执行离婚后房产分割款 最后自尝苦果

铜陵一男子拒不执行离婚后房产分割款,竟还将部分现金装在蛇皮袋内,藏匿在工棚,与工友们一起挥霍。日前,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胡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铜陵市某小区1栋207室房产。但因双方均为再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8年至2019年间,胡某先后两次向铜官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6月10日,铜官区人民法院对胡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准许胡某与赵某离婚;赵某支付位于铜陵市某小区1栋207室房产分割款29万元给胡某。判决生效后,胡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可赵某在收悉上述材料后,明知自己需要向胡某支付29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却将涉案房产作价58.5万元转售其子原女友汪某某。收到购房款后,赵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交付分割款,并将房款部分赠予其子赵某某,剩余款项装在蛇皮袋内藏匿于工棚,与工友一起挥霍。期间,赵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未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先后于2019年11月2日、同年12月20日被铜官区人民法院两次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可即便如此,赵某依然表示不愿履行义务。

因赵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铜官区人民法院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10月9日,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9日,铜官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的被执行人赵某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在受到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处罚后,依然不思悔改,转移、藏匿售房款进而逃避执行,最终自尝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