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二人在巢湖偷捕湖鲜获刑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 二人在巢湖偷捕湖鲜获刑罚

10月29日上午,巢湖市人民法院在中庙街道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一审宣判。

经调查,在巢湖禁渔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驾驶船只,在巢湖水域以“下地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其全部出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徐某、许某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巢湖公安提醒

禁渔令不是儿戏 请不要以身试法

为维护巢湖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巢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

全市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全力确保巢湖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为共抓巢湖大保护、推动合肥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若广大市民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来源:巢湖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