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业主冒充农民工讨薪  安徽一地挖出31起虚假诉讼案

私营业主冒充农民工讨薪 安徽一地挖出31起虚假诉讼案

原标题:私营业主冒充农民工“讨薪” 青阳检察院顺带挖出31起虚假诉讼案

要不来建材款,竟与有关建筑公司合谋,假冒农民工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薪”。发生在青阳县的这起虚假诉讼案,经青阳县检察院强力监督,不仅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而且虚假诉讼行为人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落得个“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的结局。

私营业主冒充农民工“讨薪”

池州的鲍某明系某建材厂私营企业主。2018年1月31日,鲍某明、鲍某午、甘某分别向青阳县法院起诉,

要求池州天源公司、马力建筑公司及朱某明支付所拖欠的工资4.7万元、4.5万元、4.5万元。青阳县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池州天源公司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马力建筑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人朱某明挂靠马力建筑公司负责具体施工。朱某明雇请鲍某明、鲍某午、甘某从事工程务工,拖欠工资属实。据此判决马力建筑公司、朱某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鲍某明、鲍某午、甘某前述工资报酬,并判决池州天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池州天源公司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便先后向青阳县公安局报案,并向青阳县检察院提出控告。2019年12月11日,青阳县检察院受理后决定依职权立案,并指派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部门共同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深挖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办案过程中,青阳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调阅此案的民事诉讼案卷,并向公安机关调取对鲍某明等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鲍某明等3人压根就不是什么农民工!鲍某明不仅自己经营着一家建材厂,从事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业务,而且鲍某午、甘某是鲍某明的儿子和儿媳,他们均在池州市某单位工作。

检察官通过进一步审查还查明,自2016年6月起,鲍某明开始给朱某明承包的工程也即池州天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供应砖块,朱某陆续欠其货款14万多元。2017年,鲍某明多次找朱某明索要建材款,但找不到人,无奈之下就到其挂靠的马力建筑公司讨要。马力建筑公司负责人告诉鲍某明,因与池州天源公司存在工程质量争议,对方也没有付给他们工程款。马力建筑公司负责人还给鲍某明出了个主意,要想快速要到钱,只有通过农民工讨薪的方式,并且叮嘱说每个户头工资不能超过5万元。

于是,鲍某明先以转账为由获取了儿子、儿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账号,再以自己及儿子、儿媳名义,填写了马力建筑公司提供的虚假工资表、考勤表等信息,并据此向当地政府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劳动部门对此申诉进行调解未果后,鲍某明进而伪造了儿子、儿媳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附上前述伪造的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然后分别以自己及儿子、儿媳名义,将马力建筑公司、朱某明、池州天源公司一并起诉至青阳县法院,要求3被告支付工资报酬。青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鲍某明的诉讼请求。

检察监督让“偷鸡者”蚀米

案情至此真相大白。

青阳县检察院认为,鲍某明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务工及拖欠工资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骗取生效民事判决,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保护政策的严肃性,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已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生效民事判决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2019年12月25日,青阳县检察院分别向该县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案的3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再审。2020年3月18日,青阳县法院分别作出裁定,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该3起案件进行再审。

眼看虚假诉讼行为已经败露,再审期间,鲍某明欲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对此,青阳县检察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防止了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撤诉而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错误的处理,确保了虚假诉讼行为受到应有制裁。青阳县检察院同时还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对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提出了法律适用意见。7月30日,青阳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鲍某明、鲍某午、甘某的诉讼请求。

在监督纠正错误民事判决的同时,对鲍某明的刑事追究程序也在进行。7月6日,青阳县检察院就鲍某明涉嫌虚假诉讼一案提起公诉。7月22日,青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鲍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顺带挖出31起虚假诉讼案

在办理鲍某明提起民事虚假诉讼一案过程中,青阳县检察院特别注意到,此起虚假诉讼案之所以会发生,一个重要起因就是,由于对案涉工程质量有争议,池州天源公司一直未支付马力建筑公司工程款,导致马力建筑公司不能按时支付下游分包人和材料商相关款项。

那么,在这一案涉工程中,除了鲍某明虚假诉讼案外,会不会还存在其他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件呢?为此,青阳县检察院顺藤摸瓜,通过全面深入调查,最终查明由该案涉工程所引发的另外31起以马力建筑公司、朱某明、池州天源公司为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系列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高达116万余元。

青阳县检察院遂持续跟进监督,就上述31起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建议,目前已全部予以改判。此外,该县检察院还向法院建议,对该系列案中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

青阳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民工工资受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如被非法利用,就有可能成为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检察机关应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净化建设工程领域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弱势群体保护政策和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现临近年关,农民工工资问题又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既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他人冒充农民工身份获得特殊保护,从而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