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82万元 金寨县一干部一审获刑二年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82万元 金寨县一干部一审获刑二年

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吕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9.82万元,金寨县汤家汇镇原副镇长吕晗一审获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8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吕晗在担任金寨县汤家汇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党委组织委员、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监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82万元。

2020年8月8日,吕晗到金寨县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并交代了其收受他人现金12万元的事实;被留置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调查组已掌握的其收受沈棋、蒋永禄等财物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其收受张贻林、何符川等财物的事实。吕晗积极动员其家属配合退赃,其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其收受贿赂款29.82万元被金寨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在案。

被告人吕晗有自首、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控辩双方意见一致,金寨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吕晗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29.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