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芜湖一主任科员一审获刑三年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芜湖一主任科员一审获刑三年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芜湖一主任科员一审获刑三年

判决显示,被告人万运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南陵县人防办综合科原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南陵县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同年8月26日被南陵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0月19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南陵县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运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2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运海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运海被侦查人员自工作场所带回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运海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运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可从宽处罚。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运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万运海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862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被告人万运海持有的老古坊白酒15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