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和谐家园小区广告收入归谁?花哪去了?

蚌埠和谐家园小区广告收入归谁?花哪去了?

小区各个出入口、单元楼栋内、电梯轿厢里……几乎每个住宅小区的“眼球黄金区”都能见到琳琅满目的商业广告,而这些商业广告产生的收益,大部分业主却不知情。那么,小区的公共收益去了哪里?这些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如何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

最近,记者走访了一些小区,发现大部分居民对公共收益要么不了解,要么觉得索要无门,于是,对这笔收入也就不闻不问。

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产权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图片

(沁雅花园小区南门口)

不知广告收入给了谁?钱花到哪去了?

“一家三口被安排地明明白白。”家住和谐家园的王女士最近回家时,看到电梯轿厢内的广告,突然有感而发。小小的电梯内三个立面挂了三个广告,其中一个是美容院推广女士纤体美容的,一个是男士植发的,还有一个是教培机构辅导孩子写作业的。广告指向的群体和配置很明确,正好是中年人的一家三口。“现在小区里广告都不少,我们家在另一个小区,连拦车的杆子上都是广告。”王女士说,自己在金山花园也有套房子,那个小区也是充满了商业气息,除了小区出入口,小区的转角处也经常能看到一些商业楼盘的广告。

但提到小区公共收益,王女士说,自己作为小区居民,从来没有看到过这笔钱,也不知道谁收的这笔钱,更不知道这笔收入被花到了哪里。

物业:收益都花在小区的文化活动上 还要倒贴2万多元

“我们的业主群里倒是有人问过公共收益去哪了,但后来也不了了之。”家住新地·城市广场的赵女士说,小区所有的电梯里都有广告,业主都知道肯定有一笔不菲的公共收益,但是没有人特别较真去追究这笔费用的用途。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此的解答是,每年都会将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张贴在东门入口处,而所有的公共收益都用于小区开展的各种文化活动上了。比如,端午节组织小区居民包粽子,春节组织居民写春联、领春联,开学时给小区上学的孩子发文具,腊八节给居民熬粥送粥,天冷了给居民家的门把手装毛套等。物业表示,小区公共收益全部投到每年各种节日开展的文化活动中,不仅没有结余,物业还要再补贴2万元左右。

“收物业费是楼宇管家群发信息,每个业主都能收到缴费提醒,我看也可以用这种群发的办法公示。”小区居民李先生建议,物业以后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时也应该发到业主群里,方便业主进行监督,不然公共收益还是一本糊涂账。

《民法典》让“糊涂账”成“明白钱”

记者了解到,小区里的广告位都是物业公司以整年或按月出租的形式打包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再用于商业运作。以电梯广告为例,收入多少跟客流量和小区品质有关,每台电梯一年的广告收益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除了电梯广告,小区里很多地方都能呈现商业广告。昨天中午,记者来到沁雅花园,刚到小区南门,一批商业广告就已经映入眼帘,机动车入口是一家教培机构的广告,机动车的出口则是一家火锅店的广告,刚进入大门,就能在左手边看到楼盘的巨幅广告,大门东北侧的宣传栏里则是银行和超市的广告。小区里很多地方还悬挂了红灯笼,这是某白酒品牌的广告。

而这个小区的业主石先生告诉记者,多年居住此地,不仅没享受过一些报道中出现的公共收益分红,也没见过公共收益的收支公示。

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曹舜介绍,关于小区公共收益,于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了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很多业主不知情,甚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这意味着,小区公共收益不应再是一笔“糊涂账”,业主有知情权,是完全可以捋清的。

图片

(小区里的灯笼也是广告载体)

图片

(小区里的转角处广告很显眼)

令人反感的广告,业主有权拒绝

“我们小区广告生意不错,数量不少,还经常更换,还上了视频广告,但声音太大太吵了。”家住信地潜龙湾的程先生表示,电梯里上视频广告,自己作为业主从来没有被征求过意见,不仅如此,这些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自己更是从来不知道钱被花在了哪,怎么花的。程先生认为,投放到小区里的广告种类很多,而且更换的频率也很高,但不是所有的广告都适合在小区电梯里张贴或播放。“商场、超市、饭店、楼盘这类广告一般还算正常,但有的广告真的会引起极度不适,比如有的男科医院、无痛人流的广告,这些肯定不适合在电梯里张贴,很多家庭的小朋友每天都是乘电梯上上下下,总接触这类广告,对孩子的影响不好。

如果对电梯广告很反感,业主可以要求把广告撤掉吗?

曹舜告诉记者,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由于张贴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内是否可以张贴或悬挂广告。

(来源:最蚌埠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