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男子毒捕鸟类售卖获刑一年十个月

滁州:男子毒捕鸟类售卖获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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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后,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猎捕野生动物。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本案扣押的野生动物死体、用于狩猎野生动物的有毒物品等予以没收;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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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4日、12月6日,被告人赵某将老鼠药与稻谷、小麦等搅拌,先后抛撒在该市铜城镇罗庄村一处鱼塘埂上、一处竹林边,毒捕野生鸟类,共捡拾被毒死的野生鸟类96只。赵某将其中86只斑鸠出售,共获利795元。同年12月14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上述涉案的鸟类经鉴定,品种分别为山斑鸠、黑水鸡、蜡嘴雀、黑脸噪鹛,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