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挪用公款为儿子在北京买房 潜山市一干部获刑

受贿、挪用公款为儿子在北京买房 潜山市一干部获刑

受贿、挪用公款为儿子在北京买房 潜山市一干部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裁定书。潜山市档案馆原馆长李玉书犯受贿罪、挪用公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维持原判,被告人李玉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李玉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受贿事实:

被告人李玉书在任潜山县王河镇党委书记、潜山县砂石管理局局长(县砂石管理总站站长)和潜山市(县)物价局局长期间,收受安徽潜山县中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应等17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和加油卡,合计人民币254200元。

挪用公款事实:

被告人李玉书拟在北京为其子购房,但资金不足。李玉书为了凑足购房所需资金,于2013年9月11日向王河指挥所出具借款30万元借条(借条指定收款人账户为李玉书妻子王足花的工商银行账户),经时任王河镇镇长兼王河指挥所指挥长签字审批。同日,王河镇财政所报账员据此借条开具30万元转账支票,收款人为王足花。2013年9月12日,王足花工商银行账户收到王河指挥所30万元转账款。2013年9月20日,王足花将该30万元转给其子用于购房。

2014年10月7日,李玉书以王足花名义现金缴款285000元至王河指挥所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并于离任王河镇前后分三次将个人垫付的合计16000余元票据交到王河镇财务人员处报销,并告知财务人员将其中的15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李玉书领取了剩余的1000余元。至此,李玉书已全部归还从王河指挥所所借3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玉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李玉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二、潜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随案移送到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二十五万四千二百元,由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

被告人李玉书提出上诉,认为其受贿罪名、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54200元,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李玉书利用担任王河镇党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玉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被全部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原判对李玉书量刑时已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玉书及其辩护人提出受贿罪名、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