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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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2020年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调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年7月1日,消费者叶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其家中近期安装的卫生间玻璃隔断突然发生自爆,导致其爱人洗澡时被划伤,要求厂家重新安装玻璃,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桥头集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了解,叶先生家中安装的卫生间玻璃隔断系合肥某玻璃有限公司生产并负责现场安装,该产品有相关出厂合格证明,但厂家在安装时未明确提醒、告知消费者有关注意事项。2020年7月3日,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肥某玻璃有限公司向投诉人叶先生支付赔偿款500元,并对叶先生家中损坏玻璃进行重新安装,同时详尽告知使用该产品的正确方法、注意事项等。

二、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调处房屋装修纠纷案

2020年9月7日,消费者林先生向宿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总价款20万元,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使用某品牌家具,但实际该公司使用的家具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品牌家具,多次与装修公司交涉,该公司只愿意退其部分差价,由于差价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林先生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转至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三八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及时与被诉商家和消费者取得联系,对投诉情况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商家承认由于货源原因,没有使用合同约定的品牌家具,使用了其他品牌的家具。商家提供了工程使用家具的品牌相关证明材料。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偿消费者65000元。

三、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定制家具纠纷案

2020年10月27日,消费者张女士向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10月1日在太和县某家具经销商处定购沙发一套,当场告知了定购沙发尺寸,并现场支付该沙发全部价款9499元。10月下旬,定制的沙发送到张女士家中后,安装时发现该沙发长度大于张女士所报的尺寸,无法安放到位。张女士要求退货,该家具经销商一直没有给出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该家具经销商承认营销员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张女士定制的沙发尺寸出现错误。该家具经销商提出可以重新为张女士制作同款沙发,不愿意接受退货。10月29日,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家具经销商全额退还张女士定购沙发价款9499元。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调处赠品系假冒商品纠纷案

2020年9月1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边某投诉书,反映9月6日谢家集区某加油站开展活动,宣传充值3000元油卡赠送价值1688元的波司登蚕丝被一套、新飞电压力锅一个和电饭煲一个,边某和其他13名消费者当场充值3000元,并领取赠品,到家后发现赠品质量较差,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边某等14名消费者联系该加油站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边某代表14名消费者向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边某等14名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加油站赠送的蚕丝被和电压力锅,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9月28日,经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加油站赔偿边某等14名消费者每人2400元。对该加油站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2月17日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调处汽车贴膜纠纷案

2020年12月1日,消费者许先生向滁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反映其2020年7月24日在滁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两辆车购买了某品牌某型号全车贴膜服务,花费24800元。9月30日其中一台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合肥市该品牌安徽旗舰店进行维修时,工作人员提出该车的保险杠、后翼子板贴膜涉嫌非正品,随后当日对该汽车后保险杠、后翼子板的贴膜进行取样并送该品牌中国总代理处鉴定,鉴定为品牌正品,非假冒商品,是同品牌但不是相应型号系列。

接到投诉后,滁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立即进行了调查。经了解,滁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认是该公司员工粗心大意误将同品牌其他型号系列的膜贴在了车子的保险杠、后翼子板上,车子其他部位的膜都是按照约定提供的同品牌同系列。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滁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许先生赔偿25000元,同时承诺对公司员工将加强教育管理。

六、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调处牧草膜造成财产损失纠纷案

2020年2月17日,消费者顾先生向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2019年6月、9月两次从六安市裕安区某农机经营部购买55卷青贮牧草膜打捆牛饲料,花费8000元。11月份发现饲料内部产生黑蜜虫把牧草膜包钻破,饲料变质,造成经济损失。顾先生多次与商家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未果。

接到投诉后,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实地查验涉案的牧草膜、包装成品、半成品及被损坏饲料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对被投诉方仓库库存的涉案产品进行封存。经查,牧草膜全称裹包青贮发酵用牧草包装外膜,用于牧草青贮发酵包装。裕安区某农机经营部所经销的牧草膜系从山东省德州乐陵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因该产品国家标准目前正在审查阶段,无法进行检验。经组织三方调解,山东省德州乐陵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顾先生1.8万元。

七、宣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调处家用电器“保价”纠纷案

2020年11月5日,消费者肖女士向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在宁国市某商场预付了一套电器价款,当时促销人员保证,先付款后提货,电器价格承诺全部是“保价”的。2020年,肖女士去商场提货时,发现同款电器价格下降了很多,肖女士立即找到商家,要求补贴差价。商场认为肖女士购买的是电器套餐,当时在最低价上又给了一定的折扣,且支付时间到提货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不同意补差价。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肖女士所购套餐中的部分电器,商场仍在销售,价格比肖女士当初购买价格相差最高达1500元,还有一部分电器因各种原因下架,由于双方对“保价”定义、“保价”时效、差价标准等关键事项,看法相差甚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参照现在网络平台上正品店(旗舰店)销售价格,补偿肖女士差价2000元。

八、安庆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调处退还多收购房款纠纷案

2020年7月8日,消费者程女士向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2015年购买了安徽省某运贸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住宅一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积为99.66平方米,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面积差异,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根据约定因误差产生应退房款在领取房产证时办理费用一并决算。2020年1月7日,程女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中标注的该房屋面积为95.75平方米,与实际面积相差3.91平方米,根据当时房屋购买单价为每平方米4515.35元计算,多收房款17655元。程女士要求该公司退还多收的房款17655元,该公司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延,始终不履行退款义务。

接到投诉后,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日进行了调查,双方对投诉反映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对于退款时间,安徽省某运贸有限公司表示公司正在进行核算退款账目,所以一直没有退还,预计7月底完成核算再退款。经调解,安徽省某运贸有限公司于7月8日将多收的17655元购房款全额退还程女士。

九、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调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年5月2日,消费者赵先生向铜陵市市场监管局12315热线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5月在铜陵市义安区某商店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洗衣机。2020年4月30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他家中浸水,水已流出门外。事后检查发现是洗衣机的进水细管连接头爆裂,导致屋内地板、部分家具、木门等遭积水浸泡被损坏。商家同意赔偿财产损失1000元,赵先生不接受商家的赔偿方案。铜陵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转至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接到投诉后,义安区市场监管局钟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调查了解情况,并三次到赵先生家中实地了解查看财产损害情况。经调解,5月6日下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以相同品牌更换赵先生家中的洗衣机水管以及被淹的房门、门框和地板。

十、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调处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纠纷案

2020年6月17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4月份收到一份寄出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顺丰营业部的“德通宝牌双诺希胶囊”产品广告宣传册邮件,该宣传册中宣传一款“刘德强”院长研发的具有降脂降压、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的产品,投诉人与宣传册中“刘德强”院长电话联系,对方在电话中告知杨先生只需服用该产品可以彻底解决血脂高的问题,经对方反复劝说,杨先生以12800元购买了该产品12盒。服用4天后,“刘德强”再次与其电话联系,告知其现在需要购买价格为25000元的另一种产品,才能根除心血管疾病。接到电话后。杨先生怀疑受到欺骗,向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杨先生口述和提供的产品实物,执法人员发现该产品生产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业大道22号”,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6月28日向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寄送了书面协查函,请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生产企业是否生产了该款产品以及广告宣传册是否为该公司所印制等内容进行核查。在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帮助下,该生产企业退回杨先生12800元。有关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线索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