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亳州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来临之际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租赁企业先行赔付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消费者陈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22年10月16日晚上7时,在涡阳县xx运动训练馆馆租使用“瞎充充电宝”的设备,半小时后归还。10月18日早上发现支付宝被多扣除99元,联系商家客服,经核对订单无异常,让和安装人员协商,商家推诿一直不予退款,经打听该充点电之前也发生过2次此情况,请求该局督促商家退款。

处理结果

经查,涡阳县该体育运动训练馆2021年7月1日成立,“瞎充充电宝”软件公司在其经营场地设置服务器,用于经营活动。事发后,投诉人陈某某与软件公司协商,该公司认为是充电宝操作失误造成,不予退还被扣除的费用。我局联系体育运动训练馆负责人、投诉人三方沟通协商,由该馆先行退还投诉人多扣的99元,事后该馆再和软件公司协商处理,投诉人和训练馆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二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指导ODR企业调处电信服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6日,消费者孙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16年在涡阳县xx电信公司加价2000元办理的吉祥号,公司承诺“两年后可随意更改套餐”,现在套餐项目有的用不到,且费用较高,2022年在2月9日向该公司提出更改申请时被拒,现投诉至该局。

处理结果

涡阳县xx电信公司是该局创建和发展的ODR企业,已推广ODR企业线上线下先行自己解决处理消费纠纷,于是将该诉件转至该公司处理。该公司负责此项工作的王经理及时安排专人调查,虽然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该局和该公司认为没有给公司造成明显损失,可以给客户更改套餐,即时为消费者办理了业务。

案例三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销售过期食品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6月6日在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购买的一袋金龙鱼牌花色挂面已经超过保质期,李某某认为该超市在销售时未尽到主体责任,使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李某某投诉至涡阳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共购入涉案产品金龙鱼花色挂面20袋,通过调取该店销售记录,该店在涉案产品过期后销售出1袋,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货架上仍摆放该过期挂面1袋。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临湖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赔付消费者李某某600元整。李某表示满意。2. 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该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立案调查,2022年7月5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5500元,2.没收过期食品花色挂面1袋。

案例四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约退还定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消费者张某某在涡阳县星园街道xx月子中心订购月子服务,订金为1000元,已交付。12月份孩子在合肥出生,孕妇因感染新冠肺炎,且伴随其他病症,一直在合肥住院,到期未能履约。月子中心已张某某未能按期入住为由,拒绝退还订金。2023年元月4日张某某遂投诉至该局。

处理结果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诉后,指定星园所派专人调处。调查中,该月子中心认为双方已签署服务协议,应履行义务为由不予退还订金。执法人员及时调取张某某的住院凭证,认为当时涡阳县正处于疫情高发期间,且病人因新冠肺炎感染已住院治疗等原因不能回涡履约,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涡阳县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执法人员向该月子中心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该月子中心同意退还张某某订金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五

谯城区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称亳州市谯城区xx百货商行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山楂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并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花费250元委托设计公司亳州xx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xx店铺发布并设计商品标题及宝贝详情页,发布内容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用来销售山楂干产品,该行为属于销售食品时广告涉及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案例六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调处会销净水机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5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蒙城县群众邵某某81岁、郭某某82岁的群众来信,反映二人于2021年9月9日被一伙持河南口音的骗子骗至蒙城县xx酒店的会议室,现场为参会的老年人讲解净水机的水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并忽悠参会的老年人购买净水机,邵xx花费2000元购买一台劣质的净水机,郭xx花费3980元购买了一台劣质的净水机。邵、郭二位老人认为会销人员,作出了虚假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距事发时间已过5个多月,又不知道销售净水机人员名字,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蒙城县xx酒店调查核实。经查,蒙城县xx酒店的经理查询会议室使用记录,2022年9月9日租赁给一李姓男子,租赁费用为600元,只登记了李姓销售净水机,未登记名字和查验《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由于投诉人和酒店都提供不出销售净水机人员的信息,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组织邵、郭二位老人和蒙城县xx酒店现场调解,经调解,蒙城县xx酒店赔偿邵某某1000元、赔偿郭某某2000元。邵、郭二位老人表示满意。

案例七

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调处合同消费调解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我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单称消费者曾xx,2023年2月19日,其在新时代小区南门西侧“xx嫁衣”,花费3680元订购婚礼造型服务,2月20日与该店协商取消订单退还费用被拒绝,望部门核实协调。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核实,并约定双方到我所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人员耐心说服,教育xx嫁衣认识到合同是单方面的有霸王条款嫌疑,但是投诉人也有过错,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要求来履行,经过调解人员从新梳理过程双方认为都有责任,xx嫁衣同意退回投诉人曾xx2500元,商家在调解现场把2500元以微信的方式转给了投诉人,双方并签订投诉调解书。

案例八

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房屋补漏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人徐汇区申xx反映:2022年6月19日,其因家中房屋渗水,其通过淘宝网找到“xx防水维修部”,注册地址: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红旗村魏山庄xx户,师傅上门查看房屋渗水情况后,告知可使用防水胶,费用在1000-2000元,注好胶后,师傅称花费7500元,与事先说的价格相差较大,经协商后,双方签订防水维修合同,保修期5年,费用3000元。8月15日晚上,楼下业主称其家房屋渗水,联系师傅进行售后,第二天,师傅要求其补齐7500元后方可进行售后维修,现师傅一直不接听其电话,对此表示不满,希望部门帮助处理。

处理结果

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对热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被投诉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xx防水维修部”网店,在上海市从事防水派单。经调解,商家已向投诉人全额退款。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九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未成年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闫某的投诉,反映其13周岁的弟弟于2022年11月19日,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向时某经营的金银首饰店出售了一截金项链,后用所得款在某手机店购买1999元手机一部。闫某在发现后,表示反对孩子私自出售、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两起交易应属无效,要求时某退回项链,手机店退货退款,时某及手机店经营者并不认同,引起纠纷。闫某在与时某、手机店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闫某弟弟是在家长不知晓情况下私自出售价值达8700元的金项链,并用所获款购买一部手机。而时某与手机店经营者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回收项链、出售手机。这两起交易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监护人发现并明确表示反对后,两起交易行为应属无效,商家行为存在过错,时某应予退回项链或补足黄金差价,手机店也应退货退款。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各方调解,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时某同意向投诉人补足黄金差价8700元,手机店经营者同意在闫某退回手机后退款1999元。闫某表示满意。

案例十

蒙城县某KTV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群众投诉:蒙城县某KTV,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认为不合理。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KTV该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KTV在其经营场所大厅内告示牌上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经立案查明:该KTV自 2022年9月1日起在店内大厅设置告示牌:“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小吃进店,至9月16日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KTV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及时改正,撤掉带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牌,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