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涉气违法典型案例!安徽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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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涉气违法典型案例!安徽公开曝光

2022年12月2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省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当晚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为全省除黄山外的15个市。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77起。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对其中5起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亳州市利辛县同祥建材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亳州市利辛县同祥建材有限公司租用新集二矿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露天堆放煤矸石,同时使用未按规定办理环保编码登记的铲车进行煤矸石装卸作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违反《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生产使用的铲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当场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1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厂区物料运输车辆进出路面和1号生产线东侧路面积存有泥水混合物,砂石堆料仓北侧地面积尘严重,砂石堆料仓内正在装卸物料,且堆料仓北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对3条混凝土生产线予以查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三: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南陵县滨玉新村二期安置房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承建该项目的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违规从事土方作业,且施工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四:安庆沐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大队对安庆沐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喷涂工序正常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喷涂房及配套供电设备进行查封。

案例五:萧县亚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1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萧县亚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绝缘漆压滤工段正在进行压滤作业,生产车间的南、北侧门窗未关闭,车间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效收集,通过敞开式门窗直接排向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处以罚款30800元。

案件启示

在重污染天气实行橙色预警,目的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通过实施罚款、查封扣押等行政处罚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实现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来源: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