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胡某因出借银行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安徽胡某因出借银行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而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人

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2024年12月,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的胡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拿给他人使用。此银行卡后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接收、转移电诈受害人的被骗资金。胡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埇桥反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