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
池州市第二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
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内容如下
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池州市现公布第二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震慑效应,警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升我市旅游市场服务水平;同时引导广大游客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假宣传,做到理性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一:东至县查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7月,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至县树人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重庆五日游”旅游活动并获利4094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9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王某先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台县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5月,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上级部门转办举报线索,反映合肥一旅行团存在无证导游人员带团现象。接诉后,该局立即对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周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合肥-石台2日游”28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并获取收入4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九华山风景区查处无证导游及诱导消费案
2025年4月,游客任女士一行在九华山风景区游玩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以130元为其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并将该游客一行带至景区外围诱导消费996元。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刘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全额退还游客被诱导的消费款996元及已支付的导游服务费13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