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安徽一卫生院被罚!

高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安徽一卫生院被罚!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住院费和二级护理费,寿县迎河镇中心卫生院被处以罚款1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3.6817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寿市监处罚﹝2026﹞81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6日对寿县迎河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价格收费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收取的住院费和二级护理费均高于政府指导价。

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期间违法收费情况。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二级中心卫生院,非营利性(政府办)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淮医保发〔2022〕17号)以及《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淮医保发〔2025〕3号)文件,其收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执行上述文件指导规范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同时查明,当事人设置的病房均为三人间病房,收取住院费对应上述淮医保发〔2022〕17号中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执行《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淮医保发〔2022〕17号)文件指导价,按15元/床日、下浮10%,即应收13.5元/床日。二级护理费2025年4月10日前执行《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淮医保发〔2022〕17号)文件指导价,按24元/日、下浮10%收取,即应收取21.6元/天人;2025年4月10日以后(含当日)执行《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淮医保发〔2025〕3号)文件指导价,按28元/日、下浮10%收取,即应收取25.2元/日次。

当事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1904床日,实际收取59976元,应收25704元,多收34272元。 当事人2025年1月1日至4月9日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二级护理费707日次,实收金额17816.4元,应收金额15271.2元,多收金额2545.2元;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12月5日未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二级护理费;故多收取二级护理费2545.2元。 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和二级护理费,多收金额36817.2元,违法所得36817.2元。 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同日,当事人张贴退还多收价款公示,公示期间无患者办理退费手续,本案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为36817.2元。

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二级护理费和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寿县人民政府信息显示,寿县迎河镇中心卫生院始建于1954年,1995年被六安地区行署卫生局评为一级甲等医院。2022年12月被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授予二级综合医院。全院占地面积 1779.36平方米,业务用房总面积10577平方米。是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是承载基本公卫和基本医疗的集体非盈利的公立医院。

来源:信用安徽、寿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