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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水污染”判案入选安徽环境资源保护白皮书


来源:安庆新闻网

原标题:《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出炉 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同时首次公布《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标题:《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出炉

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同时首次公布《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胡安礼与被告安庆市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入选其中,成为安庆市唯一入选案例。该白皮书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编撰,从近年来全省各地法院审结的涉环境刑事、行政、民事典型案例中甄选,所入编的案例充分展示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具有较强的案例指导价值。

一场暴雨引发“水污染”

宜秀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胡安礼承包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金星村境内260亩泉塘夹湖,从事水产品养殖经营。2013年3月安庆开始进入雨季,同年3月25日起,原告养殖的鱼类等水产品陆续出现死亡。同年8月28日,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工作委员会和市农委渔业局联合出具《泉塘夹水域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情况》,调查认为:此次污染事故发生,只有安庆市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比雷福)、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德生)两家企业将污水并同雨水排入泉塘夹水域。

各方责任应当“理理清”

宜秀法院一审认为: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排污行为与受损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多个排污企业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如对各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难以判断时,人民法院可判令各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均系位于临港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其正常生产过程中均需排放污水。被告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西航)租赁被告安庆比雷福的钢铁制品生产线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在清理循环水池氧化铁皮过程中将部分循环水池废水外排至无防渗措施的地面及厂区内管网,部分煤渣及从循环水池清理的油泥漏(露)天堆放,无相应的防护措施。被告安庆德生的污水排放虽然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根据安庆市环境监测站、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工作委员会和市农委渔业局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泉塘夹水域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情况》等认定,被告安庆比雷福、安庆德生、安庆西航客观上存在向泉塘夹排放污水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安庆德生和安庆西航各承担40%的平均赔偿责任,安庆比雷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全体审委会庭审亲历

本次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多方媒体均对渔民的损失和污染的现状进行了报道。原告也就此次污染事件多次向各级部门投诉上访,渔民和企业的矛盾激化,冲突一触即发。宜秀法院根据市中院的指定管辖,受理此案后,法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为了妥善处理此案,宜秀法院制订了多种方案。

诉讼中,法院领导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到当地镇、临港工业园、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水利局找各方领导研究、协调。到各级部门协调虽然费了不少时间,但各机关、单位都非常支持法院工作。2014年7月4日,法院成功召开了市农委渔业局、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老峰镇农委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听取了各部门的意见,参考了专家的建议,并恳请当事人所在的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针对性地做各方的协调工作,以及下一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宜秀法院经过多方协调、沟通后,成功地化解了双方的积怨,由于双方因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安庆德生虽然提出了上诉,但在上诉期间,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原告依法获得了赔偿。

该案表面上看是公民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矛盾,实际上是公民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碰撞。如何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的关键。该案审理,准确把握矛盾的社会属性,从社会现实中去考量和把握,才能有效解决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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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顺]

标签:安庆 环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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