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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男子出租房内杀害女友 儿劝父“你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出租房内杀害女友儿劝父“你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王某今年52岁,初中文化,蚌埠市无业居民。去年11月29日,王某与同居女友艾某发生争吵后,先刀戳,后扼颈,杀了艾某,随后逃至杭州。昨天,淮河晨刊

原标题:出租房内杀害女友儿劝父“你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王某今年52岁,初中文化,蚌埠市无业居民。去年11月29日,王某与同居女友艾某发生争吵后,先刀戳,后扼颈,杀了艾某,随后逃至杭州。昨天,淮河晨刊记者从蚌山公安分局刑侦重案队了解到,在明事理、知法纪的儿子王某某劝说下,去年12月3日8时许,王某走进蚌埠市朝阳派出所,告诉值班民警:“我杀人了。”

1981年,也就是王某18岁时,他就因为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没过几年安稳日子,1988年,王某又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王某第三次入狱是2002年,这次还是因为抢劫罪,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9月获得提前释放。被释放后,王某认识了比他大一岁的凤阳女子艾某,随后,两人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8月,王某陪着艾某去了杭州市萧山区,帮艾某照看她的孙子。在此期间,王某在当地一个居民小区里,找到了一份保安的工作,日子过得还算安稳。

可惜,好景不长:去年9月16日,王某、艾某吵了一架。一气之下,王某回了蚌埠;10月5日,艾某也从杭州萧山回来了。

去年10月底,王某、艾某在蚌埠市蚌山区朝阳八村居民小区内,租了一套房,暂且栖身。殊不知,这一住,竟住出一桩天大的祸事。

王某是在出租房里杀害同居女友艾某的,那一天,是2015年11月29日。

据重案队队长朱玉浩介绍,王某归案后交待,那天中午11点多,他自己在出租房里做好饭后,由于艾某还在睡觉,他就自己先吃了。坐在卧室床旁边,王某连吃带喝,不一会,约三两白酒下了肚。

王某吃着吃着,躺在卧室床上睡觉的艾某醒了。随后,两人发生了争吵。王某说,当他听到艾某撵他走时,他气得脑子一热,顺手把放在写字台上的水果刀拿了起来,朝着艾某的腹部就是一刀。

被王某持刀刺伤后,艾某挣扎着想从床上爬起来。王某顺手把水果刀扔在床上,掐住艾某脖子,把她按回床上,不让艾某起身。

在挣扎中,艾某腹部伤口迸裂,鲜血直流。看到艾某伤势严重,王某感觉自己是没有好了,索性一不做二不休,骑到了艾某的身上,使劲掐住艾某脖子,直到艾某停止呼吸……

据朱玉浩介绍,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迅速逃至杭州。

艾某被杀害后,王某把她的尸体平放在床上,用被子盖好。随后,王某关闭了艾某的手机,放进一个抽屉里;把自己的手机、作案用的水果刀拿到卫生间,洗了洗上面的血迹。把刀放进厨房吊柜里后,王某收拾了下屋子,锁上门,走了。

出门后,王某来到涂山路旁一处火车票代售点,购买了当天开往杭州的火车票。揣着火车票,王某再次返回案发现场,收拾衣物后,拎着行李箱再次出门,坐公交车来到火车站,搭乘火车去了杭州,住进了杭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社。

据王某交待,为了掩盖罪行,不让他人生疑,案发当天15时许,他在蚌埠火车站站前广场上,给艾某的弟弟、和他一起做小生意的杨某打了一个电话,谎称:“我叔死了,要带艾某去‘奔丧’,这几天不去出生意了。”

在逃到杭州后,王某还特意拨打了艾某的手机,想看看有没有人发现艾某被杀的事。

2015年11月30日,已经逃到杭州的王某,分别给自己的妹妹、儿子打了电话,嘱托妹妹照顾好老母亲,让儿子没事多回家看看奶奶。王某的反常表现,引起了家人的注意,他们觉得王某可能出事了。再三追问后,王某说,他把他的女朋友艾某杀了。

12月1日中午,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在和姑姑见面后,给父亲打了电话。电话中,王某某连问几遍,确定父亲杀了艾某后,他规劝父亲投案自首,并决定向警方报案。

当日16时许,王某某又给父亲打了电话,再次劝说父亲,“我们准备到派出所报案,你什么时候过来投案自首?……你最好尽快过来,我们马上就会去报警。”随后,王某某和姑姑一起走进朝阳派出所,报了案。

担心警方找到自己的王某,在和儿子通完电话后,关闭并扔掉了手机。考虑之后,12月2日夜间,王某回到蚌埠市,在蚌埠火车站候车室里蹲了一夜,次日8时许,走进了朝阳派出所,投案自首。

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张中新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劝说父亲投案自首的举动,是明智、大义之举。

据张中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下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七种情形属于自首。其中包括: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根据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是经过其子王某某规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张中新分析说,“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该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认定情形的司法解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张中新说,“因此,犯罪嫌疑人之子王某某,在得知其父王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规劝其父王某投案自首,所作所为,是明智、大义之举。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触犯刑律的人,都难逃法律惩罚,迟早会被绳之以法。”

反之,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是爱,而是害。张中新说,有些人,在亲友涉嫌犯罪后,知情不举,反而资助钱财、提供场所,帮助犯罪嫌疑人藏匿,企图逃避法律惩治,这种行为,不但救不了亲人,还将构成窝藏、包庇罪,反把自已搭进去,那才是真的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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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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