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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出台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规定》


来源:阜阳日报

1月29日,市四届人大八次会议闭幕大会上,全体代表表决通过了《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去年5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宿州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明确了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原标题:阜阳出台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规定》

1月29日,市四届人大八次会议闭幕大会上,全体代表表决通过了《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将为以后的地方立法提供规范。

去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正,明确“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去年5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宿州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明确了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按照什么样的规范化程序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解决的首个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四十七次会议两次审议了规定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立法程序规定》的出台,将使我市的立法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对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有着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胜告诉记者。《立法程序规定》对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整个立法程序、法规解释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今后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将经过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实施几个阶段。

王德胜告诉记者,按照2016年立法计划,今年我市将出台两个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地下水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目前这两个法规都已经过调研论证,并形成了初稿,下一步将按照《立法程序规定》,逐步完成各个程序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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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泓炜]

标签:地方性法规 立法程序规定 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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