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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查济古民居被卖10年房主反悔” 法院判无效


来源:安徽商报

因为爱日堂的归属问题,泾县查济的查氏后人将南京人李超音告到了法院。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李超音作为房屋买受人因维修房屋等受到相应损失问题可另案解决,对于被上诉人要求追踪李超音贩卖文物责任一事,可向有关机关举报。

原标题:“泾县查济一古民居被卖10年房主反悔”追踪十年前买栋古民居十年后法院判无效

因为爱日堂的归属问题,泾县查济的查氏后人将南京人李超音告到了法院。本报曾经多次对该纠纷进行报道,经过泾县法院一审宣判合同无效后,李超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宣城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

古民居能否买卖成焦点

2015年12月3日,宣城市中院二审审理了关于爱日堂的合同纠纷案,李超音与查氏后人再次对簿公堂,李超音一方认为,原告查某刚、查某芬离开查济多年,均为外地城镇户籍,原告翟三(化名)与被告翟大(化名)翟二(化名)都是查某傲的继承人,因此三名原告没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爱日堂部分作为古民居建筑群的组成部分,并非单纯意义上的宅基地,合同是查某傲真实意思的表达,将爱日堂转让给李超音是为了进行维修保护,因此该合同不涉及农村土地买卖,而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因此申请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合同有效。

而查某刚、查某芬、翟三一方认为,合同虽然是查某傲与李超音签订,但是查某刚和查某芬作为产权共同人没有签字,也没有得到房款,合同侵害了两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城镇居民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合同显失公平;而且该买卖所涉房屋并未经过国家依法登记过户,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确认应当返还财产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查某刚、查某芬作为房屋共有人并不因为两人是城镇户籍而丧失权利,翟三作为查某傲继承人具有原告资格,同为继承人的翟大、翟二自主确认放弃原告资格,法院予以尊重。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房产转让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卖契中涉及了园子四至,也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房屋坐落于查济集体土地上,买卖双方在处分房屋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为法律所禁止。故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虽然认定了合同无效,也确认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超音作为房屋买受人因维修房屋等受到相应损失问题可另案解决,对于被上诉人要求追踪李超音贩卖文物责任一事,可向有关机关举报。

[责任编辑:杨静]

标签:李超音 古民居 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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