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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本级集采业务2015年纳入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原标题:安徽省本级集采业务明年纳入交易中心 记者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安徽省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代理过程中,交易中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和本省有关政府

原标题:安徽省本级集采业务明年纳入交易中心

记者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安徽省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代理过程中,交易中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和本省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安徽省财政厅近日制发了《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对该省委托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项作出上述规定。

《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自2014年11月11日起停止按原渠道申报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任务。此前已下达的采购任务,仍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装备中心继续执行,并于12月10日前全部办结。交易中心自12月10日起对省本级集采业务试运行,2015年1月1日正式承接运行。

根据规定,省本级集采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合肥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交易中心执行。驻合肥外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交易中心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并比照省市共建模式逐步推进。

《通知》明确,安徽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政策措施的制定,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及任务下达,省本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及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省本级采购合同备案,省本级采购资金审核支付,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处罚等。合肥市、其他设区的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接受省财政厅委托,配合省财政厅对省本级采购业务实施监管。

在采购业务执行过程中,交易中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和程序组织操作;省本级预算单位按照交易中心项目运行规则,配合完成采购活动。具体遵循以下流程:

省本级预算单位通过省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内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省财政厅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任务。交易中心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执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组织并见证相关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将电子合同上传到省财政厅备案。预算单位按原渠道上传验收报告等资料,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审核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此外,交易中心须按时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省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通知》指出,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参与,交易中心予以配合。对于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证据资料,有关市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由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通知》还对省本级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执行及衔接情况作出规定,并要求省本级预算单位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整合采购计划申报。自2015年1月1日起,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一次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据悉,安徽省此前以第255号省政府令的形式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办法》规定,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使或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直接或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等五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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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振北]

标签:交易中心 安徽省 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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