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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万科城”未按时交房被业主起诉 万科称业主拖延


来源:安徽网

本来以为开发商是大品牌,买房肯定省心,合肥的王女士投资百余万元,在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皓智”)开发的滨湖万科城买了两间商铺。 然而,“钱付清了,房拿不到,还得赔违约金……要不是损失太大了,谁也不想到法院打官 司。”8月14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滨湖法庭的庭审中,王女士的代理人如是表示。

原标题:合肥“万科城”未按时交房被业主起诉 万科称业主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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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开发商是大品牌,买房肯定省心,合肥的王女士投资百余万元,在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皓智”)开发的滨湖万科城买了两间商铺。然而,“钱付清了,房拿不到,还得赔违约金……要不是损失太大了,谁也不想到法院打官 司。”8月14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滨湖法庭的庭审中,王女士的代理人如是表示。

此外,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获悉,万科皓智还因另一起商铺交付纠纷,也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业主

商铺未达到交付标准

今年1月12日,王女士与万科皓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滨湖万科城的两间商铺,建筑面积78.34平方米,总价119万。1月27日,王女士将房款全部付清。

王女士的代理人在代理书中表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但王女士付清房款后,万科皓智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由于其购买的商铺内部结构没有做好,分隔墙及内部水电消防等未完成无法交付,预计4月30日才能完工。

王女士觉得三个月的时间并不长,就同意了,同时和别人签订租房合同,约定5月1日起出租商铺。然而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4月30日她去拿房时却发现,商铺仍然未完工,达不到交付标准。由于自己交不出商铺,王女士只得赔给租自己商铺的人违约金2万元。

起诉万科讨要赔偿金

花百万元买的商铺拿不到,自己还得付出租违约金,王女士找到万科皓智,希望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今年7月初,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万科皓智告上法院。

王女士在诉状中一共提出了三项请求:万科皓智支付自己延期交房违约金91630元、其延期交房导致自己商铺租金及违约金损失25000元,同时还要求万科皓智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我的另一位当事人也未能拿到房子。”采访中,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告诉记者,另一位当事人也是在滨湖万科城花151万元买了商铺,至今未能拿到。

□律师

手续不全就承诺交房

姜律师表示,万科皓智在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交付的义务。

姜律师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万科皓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王女士。然而事实上,万科皓智当时并未取得这个证,却于今年1月12日签合同时承诺交房日期,直到今年1月26日 才拿到相关证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免遭事由。

未能按约定时间交房

庭审中姜律师称,自己的当事人在购买商铺时,与万科皓智在合同中签了补充协议,双方共同约定“出卖人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日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条件是买受人已付清全部房价款……”

姜律师认为,合同签订之后,王女士已经于今年1月27日将119万房款全部付清,但却没有拿到房子。后来双方约定于今年4月30日交房,到期之后, 王女士如约去拿房,“ 我的当事人到现场后,发现万科皓智并未对商铺内部做分割处理,内部也未完成施工,根本达不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

应认定“无偿使用协议”无效

记者在庭审中还了解到,万科皓智未向王女士交付房屋,一个重要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还签订了一份《商铺无偿使用协议》。

“这份协议内容上显失公平,部分条款涉嫌格式霸王条款,应认定部分无效。”庭审中,姜律师表示,在该份协议上,“ 要求王女士将商铺无偿给万科使用,无偿使用期间可以转租、分租或与他人合作,所得收益归万科所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同时,协议中还有“协议结束后,万科向王女士按现状返还无偿使用的商铺,王女士不得就协议生效前万科已经进行的装饰、装修和改造提出异议,亦不得要求万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条款,姜律师认为这些都涉嫌“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万科

交付行为符合双方约定

“我们与王女士的交付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她无权要求我们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在庭审中,万科皓智的律师表示。

律师认为,今年1月29日,王女士与万科签订了《商铺无偿使用协议》,约定万科可以无偿使用王女士购买的滨湖万科城商铺:在这份协议签署前,万科已 经实际占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王女士认可并同意;无偿使用期满,由万科向王女士按现状返还协议中约定的无偿使用商铺,王女士不得就本 协议生效前已进行的装饰、装修和改造提出异议,亦不得要求万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王女士认可并同意自协议生效时,万科即已按时向王女士交付了符合条件 的商铺。

业主不来办交房手续

万科皓智方面还认为,在该案中是王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无权要求万科支付损失。

“今年4月28日,万科向王女士发出了《房屋交还通知书》《房屋交还须知》,要求其于4月30日前到万科办理手续,但王女士一直未来办理。” 律师认为,正是因为王女士拖延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所以其导致的租金及违约金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庭审最后,由于万科皓智不同意法院调解,审判长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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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厚坤]

标签:合肥 万科 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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