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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民房屋赠与公证后不能过户:需要法院“确权”


来源:安庆新闻网

原标题:房屋赠与公证后为何不能过户? 1月26日上午,市民王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08年7月17日,我的爷爷、奶奶将滨江苑小区一处住房以公证形式赠与我。几年来,我多次拿着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

原标题:房屋赠与公证后为何不能过户?

1月26日上午,市民王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08年7月17日,我的爷爷、奶奶将滨江苑小区一处住房以公证形式赠与我。几年来,我多次拿着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办不了。

【市民反映】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遭拒绝

王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的爷爷、奶奶在滨江苑小区有一处住房,建筑面积为49.52平方米。“2008年7月10日,我爷爷、奶奶将该房产赠与我,且签订了赠与合同。2008年7月17日,爷爷、奶奶和我一起来到安庆市宜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王先生说,前几年,他拿着这份公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办不了。理由是他的爷爷、奶奶和他本人必须到场,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那时,我奶奶已经去世。”

“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工作人员建议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说,当时他爷爷也配合其到法院进行了诉讼程序。法院工作人员称,由于某些条件不具备,建议他撤回诉讼。“法院工作人员让我凭借赠与合同和公证书,直接到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7月8日,我从法院撤回了诉讼。”王先生说,他随后又带着赠与合同和公证书等材料,来到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过户手续,仍然办不了。“如今,我爷爷也去世了,房屋一直未能顺利过户,实在愁煞人了。”

【记者调查】

《赠与合同》和《公证书》齐全

也难以过户

1月27日,王先生的母亲马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赠与合同》。上面写着:大观区滨江苑小区一处房屋产权为其爷爷、奶奶(赠与人)共有,现自愿将该房产赠与王先生,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时间为2008年7月10日。

马女士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8)皖安宜公证字第3095号的公证书,上面写有“赠与人系受赠人王先生的爷爷和奶奶。赠与人与受赠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赠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所赠与的房产位于大观区滨江苑一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49.52平方米)自愿赠与王先生个人所有,并就此签订了《赠与合同》。受赠人王先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并承担公证、登记过户等费用。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明确、具体”等字样。

这份公证书还注明,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前面《赠与合同》上赠与人与签名和签章及受赠人的签名均属实。时间为2008年7月17日。

采访中,王先生的母亲马女士告诉记者,该房产被赠与后,2012年3月22日,王先生的奶奶去世。不久,王先生便拿着相关材料,到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为此,2015年1月30日,王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权”。“当时王先生的爷爷还健在,并且配合王先生提起诉讼。2015年4月21日,王先生的爷爷去世,后由于一些原因,王先生撤回了诉讼。”

【房产部门】

虽然有公证书

还要通过法院“确权”

“爷爷、奶奶通过公证方式赠与房屋给孙子,为何遭遇过户难呢?”1月27日上午,记者为此来到安庆市宜城公证处。该处陶副主任向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陶副主任说:“根据这项规定,爷爷、奶奶通过公证赠与房屋产权给孙子,这份赠与合同是有效的。至于为何遭遇难过户,你(记者)可以咨询有关部门。”

记者随后来到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该处法制科江科长告诉记者,他们之前也接到过王先生的母亲马女士反映的情况,并进行了说明。

江科长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先生的爷爷、奶奶将名下房产赠与王先生,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手上持的这份赠与合同,仅仅具备一个债权效力。”

江科长说,《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因此,王先生的爷爷、奶奶通过公证赠与孙子房屋产权,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办理机关,共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江科长还说,房产赠与行为发生后,必须依法登记,才能确定受赠人所有权。不依法登记,所有权仍然在赠与人名下。王先生爷爷、奶奶(赠与人)已去世,这份财产属于遗产。“王先生可以持公证书等材料,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权’。待条件具备,才能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

补充相关材料后

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人在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房屋产权在未过户到王先生名下之前,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只有合同债权,未取得物权,债权成为物权需要履行合同,办理过户。赠与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履行合同。所以,受赠人可以以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赠与房屋产权只要办了公证就行。即使老人去世了,不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其赠与的房屋产权也已经是受赠人的。”杨律师说,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一旦老人去世,除了赠与关系,还会发生继承关系,这样就将多个法律关系搅在一起,把事情弄复杂了,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纷争。“对于王先生的遭遇,其在补充相关材料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房屋‘确权’。待‘确权’后,即可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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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顺]

标签:房产 登记 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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