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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剑: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将有效扼制信用卡套现投资行为


来源:凤凰安徽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统一化、规范化、集中化,为民间借贷纠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统一化、规范化、集中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其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界定给予了详细的解释。

同时《规定》对于网络借贷的业务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并明确P2P从业机构的中介性质。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被视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将有效扼制利用信用卡套现进行借贷牟利的行为。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出台,至少会带来如下几点影响:

首先,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更加规范。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对民间借贷进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明确权利与责任的适用主体,界定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的主体明确对于相关法则的制定和落实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网贷平台须为广告承诺“埋单”。该《规定》第二十二条显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将P2P网贷业务性质以及借贷双方的权益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今后P2P平台对外宣传的口径中如果涉及担保兜底的承诺行为,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平台将要因此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司法解释对P2P网贷进行业务上的定义,即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对于P2P网贷的借贷形式的多样化、去担保化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超过36%的借贷利率不受法律保护。除了对网络贷款平台担保责任的规定外,《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也做出了解释。其中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当年借款利率高于36%时,如果借款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出借人需要将高于36%部分的利息返还给借款人。当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保护高于24%的那部分利息,但是已付的利息付了就付了,未付的利息也不会判借款人支付。当利率低于24%时,法院对该部分的利息是明确支持的。

最后,信用卡套现投资风险将自担。网络贷款是基于民间借贷基础上的新型借贷模式,在网络贷款发展的早期,高息平台的诱惑让投资人趋于疯狂的地步,部分投资人开始利用信用卡套现用于投资理财,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种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息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这种由行业催生的投机行为具有很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从第一条情形的内容不难看出,今后投资人利用信用卡套现进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将上升至最大化,在交易过程中由借款人导致的违约、逾期、坏账风险均有出借人自行承担。

因此,该《规定》将有效扼制利用信用卡套现进行借贷牟利的行为。

(文/武剑 作者系好车贷首席金融分析师、P2P网贷资深研究员、网贷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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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凤凰安徽产经频道特约评论员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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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振北]

标签:民间借贷 信用卡套 民间借贷案件 好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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