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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 “房叔”贪腐案上榜


来源:中安在线

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

原标题: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

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

·关键词:受贿反腐败

【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合肥“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

·关键词:合肥“房叔”小官巨腐

【案例简介】2005年以来,原任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站北社区委书记的方广云,在协助瑶海管委会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安置房共计价值3243619.1元。2007年以来,方广云徇私舞弊,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和拆迁补偿费,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856523.6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60000元。另,方广云女儿女婿方明霞、范家龙利用方广云职务之便骗取安置房3套。合肥市公安局原户籍民警詹卫东协助或伙同方广云等人骗取安置房并从中收取贿赂。

庐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广云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贪污价值共计3243619.10元;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共计6856523.6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之前,瑶海法院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詹卫东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范家龙、方明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点评】合肥“房叔”方广云贪腐窝案中,社居委、户籍民警、拆迁办等形成联手骗房的流水线,是小官巨腐的典型,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被告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安置房屋或收取贿赂,致使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合肥法院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审理过程透明公开,案情定性准确,判决结果公正,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反思本案,“房叔”及其女儿女婿等人之所以能够通过并不复杂的手续去侵占攫取巨额国家利益,是因为拆迁安置程序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这也提醒了应当对相关行为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水墨兰庭保安杀人案

·关键词:吸毒杀人震惊合肥

【案例简介】被告人沙俊杰与被害人王杰均系合肥市政务区水墨兰庭小区保安,同住该小区21幢208室。2013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沙俊杰因之前吸食毒品产生臆想,认为王杰要伤害自己,在住处先后使用砍刀和菜刀对王杰身体多部位进行砍击,并将王杰头颅砍下,致其死亡。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沙俊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鉴定,被告人沙俊杰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俊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砍杀他人,致人死亡并肢解被害人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沙俊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沙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经济损失计24400.5元。

【点评】这是一起轰动一时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沙俊杰因吸食毒品产生臆想,杀人后并将受害人头颅砍下,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合肥中院审查后采纳了被告人沙俊杰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并最终对其判处死刑。合肥中院坚持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安徽“百氏情缘”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集资诈骗受害人数众多

【案例简介】丁书琴、丁长青二人系百氏情缘公司股东。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二人在明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外欠巨额高利贷的情况下,指使周某、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供销合同、夸大公司业绩欺骗银行及担保单位获取贷款。2007年以来,二人在明知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自己或指示公司员工周某、王某等人采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虚假宣传等办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100余名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460013365元。集资款中小部分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息,部分用于购买住房、股份及豪华车辆。至案发时,有221379959元集资款没有归还。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丁书琴和丁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140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以百氏情缘食品公司名义通过欺骗取得银行贷款,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虚构事实,以高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款2.2亿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依法判决丁书琴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决丁长青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公司员工周某、张某某、王某、陈某分别被判处8年、6年、4年、3年有期徒刑不等。

【点评】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产业转型等因素影响,合肥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增速明显。此类案件通常受害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巨大,一般情况下被告人都高消费挥霍无度导致款项损失巨大,追回比例十分低。合肥中院通过严厉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反思本案,非法集资标榜的利润率往往都畸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在投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和诱人的表象所迷惑,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关键词:资本运作涉案金额高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丽娟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之后王丽娟先后发展被告人刘国强等3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刘国强等人又陆续发展被告人王丽杰等人,通过层层发展、复制,逐步形成了以王丽娟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组织体系。该组织自2010年8月由南宁市搬迁到合肥市包河区等地以进行“资本运作”为名,不断诱骗下线人员。后王丽娟等42人被提起公诉。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娟等42人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多人购买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42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本案是安徽省最大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至案发时,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老总”200余人,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涉案金额达2.4亿元,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本案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打击了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有力地配合了合肥市打传活动的整体推进,维护了合肥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传销是近年来逐渐猖獗的经济类犯罪,一般以国家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宣传,而实际就是诈骗。希望本案及其他传销案件能警醒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传销的危害,远离传销。

六、张震诉合肥一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教育机构监护义务高考状元

【案例简介】2011年10月28日晚自习前夕,合肥一中学生张震在四楼401教师休息室坠楼受伤。经鉴定,张震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二级。张震遂诉至法院,要求合肥一中赔偿其各项损失计2053526.2元。本案主要涉及到全封闭、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坠楼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等问题。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发生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仍系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而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自身有过错的,依法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合肥一中承担张震损失的30%责任即赔偿811440.6元。

【点评】近年来,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本案系校园伤害案件中较为典型并且在合肥市有较大影响的校园伤害案件,被网络媒体称为“合肥高考文科状元坠楼案”。本案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判决两个月后,张震参加高考,摘得2014年合肥文科高科状元,合议庭法官专程驱车460公里到宿州对张震进行回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七、育才花园小区232户业主诉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关键词:业主集体维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损害业主利益

【案例简介】2006年7月24日,庐江县房产局根据天友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将育才花园小区的南门楼东侧、西侧房屋核发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以上述两处房产系物管公用房屋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同年,房地产公司又先后将小区北门楼东侧、西侧的附加房屋各一间,分别出售给李某、徐某,并办理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局核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上述两处房产被出售给其造成的损失,终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849700元。2012年1月9日,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对房地产公司已销售的上述房屋补偿给小区全体业主40万元,对南门楼东侧一间房屋,业主委员会同意恢复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登记权证。

小区232户业主起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和解协议内容涉及小区有关共有权利的重大事项,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育才业委会部分放弃共有权利的决定超越了其法定职责范围,受侵害的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肥中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物权法》创设了新型的撤销权制度—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诉讼开辟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一种物权法的新类型案件。本是合肥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小区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进行集体维权的首例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广大业主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也为今后业主依法维权树立了坚定的信心。

八、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

·关键词:知名商标合肥打假

【案例简介】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熟食类产品的企业,“周黑鸭”食品在国内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该公司对安徽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合肥“三品周黑鸭”运营商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加盟商雷某、方某、谌某等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装璜上,包括门面及食品包装袋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是相近似的商业标识进行非法牟利。为此,湖北周黑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合肥中院调解,湖北周黑鸭公司与侵权方达成调解协议,蜜巢公司及其加盟商雷某、方某、谌某等均承认其使用“周黑鸭”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周黑鸭”等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可能的商业标识;蜜巢公司、雷某、方某、谌某等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8至10万元不等。

【点评】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对商标认识的不足,各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积极性。合肥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合肥“三品周黑鸭”侵权湖北“周黑鸭”案件,使得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可因一时之利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得不偿失。

九、某汽车制造公司系列执行案

·关键词:标的巨大社会影响程度广

【案例简介】自2009年以来,合肥中院、高新法院、包河法院先后受理以安徽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金融借款、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执行案件共计34件,执行标的额高达3.95亿元,另该公司还拖欠职工社保、医保金等达1000余万元。该公司可执行的厂房、土地及设备等资产评估值为26664.278万元,且上述资产大多设定了抵押权,此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一般债权人受偿无望。一般债权人纷纷到法院表达受偿的意愿,要求合肥中院保护一般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拍卖,该公司资产以24260.81万元的价格另附加由买受方解决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问题为条件变卖成交。之后执行局多次联系、沟通、走访抵押债权人,最终取得抵押债权人的支持,抵押债权人受偿本金和部分利息,一般债权人因此受偿达到45%的比例。另外,买受人也按照法院设置的变卖条件,支付了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金。当事人领取执行款后,均向合肥中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至此,整个系列案件圆满、平稳执结。

【点评】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是近年来受理的又一起重大的执行系列案件,执行标的额达3.95亿且涉及拖欠职工社保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该系列执行案件存在社会影响程度广、资产处置难度高、确定分配难度大、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多等诸多困难。合肥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组织拍卖,并积极与抵押权人协调沟通,最终系列案件的圆满执结,不但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兼顾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解决了被执行人内部企业员工的利益关切,使本案成为合肥市中院又一起圆满执结的经典案例。

十、圣宇房地产公司与巢湖福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依法纠错诚实信用

【案例简介】2011年8月12日安徽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巢湖福彩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巢湖福彩中心购买圣宇公司开发的汇豪天下四间商铺,总价797.6万元。后巢湖福彩中心按约支付600.6万元购房款。2012年1月11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圣宇公司通知巢湖福彩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巢湖福彩中心回函称,因巢湖区划调整办公用房已解决,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圣宇公司诉至巢湖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余款。巢湖福彩中心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圣宇公司返还巢湖福彩中心已付的购房款600.6万元;巢湖福彩中心赔偿圣宇公司损失3988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圣宇公司仍不服,依法申请再审。

合肥中院再审认为,巢湖撤市办公用房解决不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其通过律师函告知圣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据此,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巢湖福彩中心与圣宇公司办理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驳回巢湖福彩中心的反诉请求。

【点评】本案是合肥法院依法纠错的典型案例,在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本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启动再审程序,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撤销生效的错误裁判,作出新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也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及时、果断地依法纠正错误,更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所在,这样的司法更容易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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