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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院盘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案例 维权可获赔偿


来源:中安在线

扶梯卷人、超市积水滑倒、电梯运行紊乱……随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事件屡屡发生,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8月3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布了几起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案例,并提醒市民在遇到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损害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合肥法院盘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案例维权可获赔偿

扶梯卷人、超市积水滑倒、电梯运行紊乱……随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事件屡屡发生,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8月3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布了几起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案例,并提醒市民在遇到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损害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梯急下降造多处受伤

2012年10月12日下午5时左右,刘女士在自家小区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从13楼到8楼急停,造成刘女士身体不适。惊魂未定的刘女士被经济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颈部、腰部等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以及电梯生产厂家由于一直未支付刘女士任何医疗费用。刘女士一怒之下将物业官司和电梯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及电梯生产厂家对刘女士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各赔偿损失47111.7元。

超市购物被障碍物绊倒

2014年5月31日晚,朱先生在位于铜陵路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欲寻找购物车时,在该超市入口处不慎被该超市设置在地面的钢管绊倒受伤,致下颏与口内舌不同程度贯通伤、断裂。朱先生受伤后血流满面,被急送至医院抢救治疗。

事发后,朱先生的伤情经鉴定为遗留舌部畸形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朱先生及其家人认为超市应负全部责任,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被告在超市入口处的地面设置了许多钢管,本身就存在了安全隐患,对朱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朱先生各项损失55822.02元。

医院内滑到造成骨折获赔偿

2013年9月24日6时30分左右,俞某陪同母亲来到医院就诊,因就诊大厅地面有很多积水,且当时灯光昏暗,俞某滑倒受伤造成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

俞某经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后,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场所,对前来的人员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医院赔偿俞某医疗损失127331.52元。

法院提醒: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维权

瑶海区法院通过统计发现,消费者反映的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营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备设施有故障,经营者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有些宾馆、洗浴、KTV、商场、银行、电信营业厅的设施缺乏安全方面的考虑,如地面滑、卫生间防滑设备老化;上下自动扶梯无安全警示、疏于检查检修,造成老人和儿童摔倒骨折、致残;电动感应门无安全警示致使消费者受伤;部分宾馆、旅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管理不善,造成消费者钱物丢失,又不承担相应责任等等。

瑶海区法院认为,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经营管理者应当切实提高安全保障的服务水平。特别是公共场所内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硬件设施安全,确保不会出现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

此外,作为人民群众,也应当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在进入公共场所时一定要观察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时要保持镇静,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一旦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及时妥善收集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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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殷艳萍]

标签:合肥法院 公共场所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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