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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点对象实行零门槛


来源:凤凰安徽

12月17日凤凰安徽从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审查。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救助;

12月17日凤凰安徽从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审查。安徽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年内完成整合

《意见》指出,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仅要求在资金方面合理统筹使用,也要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在救助对象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据了解,除了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传统救助对象,《意见》还明确将低收入群体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重点救助对象不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针对不同的医疗救助对象,《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救助方式。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当地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意见》同时指出,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此外《意见》指出,不再对重点救助对象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实施救助“零门槛”,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在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方面,《意见》要求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 增加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意见》提出,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市、县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将作为省级以上医疗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同时《意见》指出,各市、县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整合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民政医疗救助项目和具体服务,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鼓励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会,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和筹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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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鹏飞]

标签:救助对象 意见 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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