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下发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通告 加大重点整治力度
2018年10月22日 21:54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为有效解决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加大对宿州市环境噪声扰民重点类别、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为有效解决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加大对宿州市环境噪声扰民重点类别、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管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时段:全天);
2、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时段:全天);
3、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时段:每日22时至次日6时);
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饲养动物或进行装修时,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午间: 12时至14时夜间: 22时至次日6时);
(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消声器和喇叭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时段:全天);
2、在城市市区、疗养区、禁鸣区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时段:全天);
3、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违规使用警报器(禁止时段:全天);
4、在公安机关划定的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按照公安机关配备明确的禁令指示牌驾驶机动车辆(禁止时段:依照禁令执行)。
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制止。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罚款,并收缴噪声污染音源设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私自改装、使用警报器的车辆依法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声响装置。
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阻碍公安机依法关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检举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及时处理。
宿州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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