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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一男子酒后殴打公交车司机 现已被刑拘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凤凰网安徽综合从中警安徽获悉,1月15日,安徽淮北。男子赵某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行驶途中借口车内音乐声太大将身体伸进驾驶室欲调小音量。司机见状立即阻止,赵某随后对司机进行辱骂和殴打。民警立即出警将其控

凤凰网安徽综合从中警安徽获悉,1月15日,安徽淮北。男子赵某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行驶途中借口车内音乐声太大将身体伸进驾驶室欲调小音量。司机见状立即阻止,赵某随后对司机进行辱骂和殴打。民警立即出警将其控制,目前赵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凡是乘客有任何影响司机驾驶安全的行为,均会认定为犯罪,直接面临刑事处罚而不是治安处罚。需要特别提醒:此类犯罪不会因为司机有过错而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见》这样规定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司机的生命安全,而是为了保护全车乘客和其他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将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行为直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属于重罪,其量刑起点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乘客实施了侵犯司机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量刑起点也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缓刑适用的前提是“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也就是意味着乘客一旦对司机动手导致犯罪,就必须实实在在地在监狱里服刑,不可能适用缓刑。(凤凰网安徽综合中警安徽、淮北发布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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