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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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原标题:安徽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事关老百姓生活的多个方面。

案例1 房产商出售人防车位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8日,王某向Y公司交纳定金1万元,预购Y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2013年2月3日双方签订《Y花园地下车位订购单》,载明:订购车位编号3#029,订购总价13.20万元。王某当日向Y公司支付13.20万元。双方未正式签订车位买卖合同。Y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将3号楼29号车位交付给王某。另查明,王某所购Y花园3号楼地下人防车库29号车位,其规划用途为人防车位,Y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但因故一直无法办理个人产权证。王某起诉要求Y公司退还购车位款14.20万元、赔偿33.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Y花园地下车位订购单》包括了当事人基本信息、订购车位的基本情况、签署正式契约的时限等内容,且王某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了车位款,Y公司也出具了收款凭证,故车位订购单为车位买卖合同。Y公司所建Y花园3号地下车库为人防车位,在其出售时尚不具备出售条件,但Y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在房产部门已经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王某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Y公司虽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但由于Y公司原因致王某不能办理个人产权登记,Y公司违约,王某要求返还购买车位款14.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利息损失应给予赔偿。据此,该院作出(2017)皖0705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Y公司一次性退还王某车位款14.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王某同时退还Y花园3号楼地下人防车库29号车位。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07民终34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2 女子花6万元办美容卡护理后身体过敏退卡遭拒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8日,陈某到合肥市马鞍山路合家福店购物,H美容会所工作人员邀请陈某做免费脸部和背部护理体验。在体验过程中,经美容师推荐,陈某办理了一套48次的护理年卡,陈某当场支付4000元。第二天,陈某到H美容会所护理时,店长推荐加1000元升级为贵妃年卡,陈某当场支付1000元。10月20日,经美容师推荐,陈某补交25000元将年卡升级。12月4日,陈某做治疗型护理时,H美容会所工作人员建议陈某做胸部调理疏通项目,陈某向其亲戚筹借30000元现金交给H美容会所。后陈某皮肤出现红肿,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不要到无资质的场所做理疗,陈某要求H美容会所退款,双方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陈某与H美容会所的合同,H美容会所赔偿180000元。

【裁判结果】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H美容会所口头达成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由于美容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美容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陈某因身体不适在医生的建议下不愿意再接受H美容会所的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在陈某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并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应予解除。根据H美容会所提供的《H美雅顾客档案》记载及陈某确认服务次数,酌情确定陈某应支付H美容会所服务款项2000元,其余费用58000元H美容会所应退还给陈某。陈某均系自愿交纳预付款项,陈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H美容会所采取欺骗取手段,促使陈某交给预付款,陈某要求H美容会所赔偿120000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作出(2018)皖0111民初11719号民事判决:解除陈某与H美容会所口头达成的《服务协议》;H美容会所返还陈某58000元。H美容会所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1民终342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3 退货手机运输途中“失踪”法院判快递公司担全责

【基本案情】常某于2019年2月3日在淘宝网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得苹果手机一部,实际付款5588.01元。常某收到手机后,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协商,达成退货退款协议,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向常某提供了退货地址。2019年2月13日,常某通过选择电话下单的方式将案涉手机交给Q快递公司承运。Q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收取10元快递费,将带有原包装的手机拿走,并向常某出具一份收据。常某对交运的手机未保价。2019年2月20日,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告知常某,其所购商品已到达代检部门,经当场开箱发现商品主件缺失,发票无,缺少苹果XR手机一部。后经联系Q快递公司经办员工,对其代表Q快递公司收取手机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帮常某向Q快递公司投诉及协商。案涉苹果XR手机购买订单已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关闭退款流程,常某未能退回其已支付的手机款。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Q快递公司赔偿由于快件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5588.01元。

【裁判结果】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与Q快递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Q快递公司在常某交付承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后,未将承运货物按约定运输至目的地,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Q快递公司赔偿常某手机款5588.01元。

案例4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期间推销“保健品”

【基本案情】2017年6月7日,S公司组织张某等人到南湖养生基地等地旅游,期间张某购买了名为新起点楚冠胶囊(免疫球蛋白“寿之宝”)9箱共108瓶,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1940元。由于带的钱款不足,张某要求S公司垫付货款41610元,张某于同年6月13日向S公司转账41610元。后张某要求退货却无法找到涉案产品销售者,为此要求S公司承担责任。2018年5月8日,张某诉至法院,认为南湖养生基地进行“非法会议营销”,虚假、夸大宣传“寿之宝”,并以虚高价欺骗老年消费者,S公司不告知养生基地的法人和地址,故请求判令S公司退还免疫球蛋白“寿之宝”购买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19400元。

【裁判结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可知,S公司不具有开展旅游业务的资质,却以旅游为名将十余名公司会员带去南湖养生基地。面对养生基地开展的“寿之宝”营销宣传活动,S公司作为旅游组织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实际上,S公司不仅未对张某大额采购“寿之宝”的行为予以警示或制止,反而以所谓垫款名义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造成张某财产损失的结果。基于上述事实, S公司系案涉“寿之宝”产品的销售者之一。针对张某提出的保健食品标志的问题,S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标志的合法性,可以认定案涉“寿之宝”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张某主张S公司返还货款419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张某未举证证明S公司明知案涉“寿之宝”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对张某主张S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民终3560号民事判决,改判S公司返还张某41940元。

案例5 男子借朋友共享汽车账号无证驾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四方担责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2日,曲某注册成为EVCARD会员,根据EVCARD会员守则,曲某可以享受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向会员提供的汽车租赁服务等。2018年7月18日,王某使用曲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EVCARD APP,在合肥市明发商业广场取车网点租用皖AD****号小型客车。当日15时42分许,王某驾驶皖AD****号小型客车在合肥市紫铜新村D区南门口撞到庞某某,致庞某某受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皖AD****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系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皖AD****号小型客车在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庞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治疗。经鉴定:庞某某右膝关节损伤,遗有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0%(不足75%),伤残等级九级。庞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曲某、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连带赔偿234371.87元;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共享汽车是“互联网+出行”的共享经济产物。在他人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共享汽车的经营者应对实际使用者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作为线上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证进行审核,并进行了人脸识别,但对是否是会员实际驾驶汽车持放任不管的态度。本案注册会员曲某是女性,而实际无证驾驶车辆的是王某(男性),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的审核程序形同虚设,不能保证共享汽车的安全运行,存在管理上的过错,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曲某注册成为EVCARD会员后,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但却放任王某使用,明显未尽到对密码的管理义务,曲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作为皖AD****号小型客车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庞某某的损失予以赔付。庞某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王某、曲某、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庞某某120000元;王某赔偿庞某某81283元;曲某赔偿庞某某10160.4元;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赔偿庞某某10160.4元;驳回原告庞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记者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