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一男子疫情期间杀人未遂 一审获刑六年

泾县一男子疫情期间杀人未遂 一审获刑六年

原标题:持刀砍伤防疫工作人员致重伤 泾县一男子杀人未遂一审获刑六年

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竟还拿刀将其砍伤。记者今天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20日,该院对一起疫情期间故意杀人(未遂)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六年。

本案被害人徐某某系泾县黄村镇沙元村党员代表,方某某多年前曾与徐某某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发生过矛盾,一直心存积怨。2020年2月1日,徐某某根据会议部署开展疫情防控摸排工作。当晚6时许,其来到在外务工返乡人员方某某家中登记信息,在表明来意后,让方某某在外出务工人员返泾信息表上签字。但方某某不愿配合,拒不签字,并坚持要求徐某某离开。徐某某即打电话将情况向村干部进行汇报。

方某某见徐某某迟迟不肯离开,心生怒意,遂拿起一把菜刀向徐某某头部砍去,将其头部砍伤。徐某某随即用手捂住头部,方某某又向徐某某头部连砍了数刀,致徐某某头部及双手多处骨折,左手食指断离。徐某某被砍后及时从方某某家退出,方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使用的菜刀扔在离其住宅不远的河滩边草地里。

徐某某当即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急救,后经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晚18时30分许,方某某拨打泾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黄村镇沙元村一河滩处等待公安机关到达。到案后,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方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方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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