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当涂一女子雨天路滑过桥摔伤 法院判管理方赔偿万余元

安徽当涂一女子雨天路滑过桥摔伤 法院判管理方赔偿万余元

今年3月的一天,当涂县的潘女士在步行途经当地九曲桥西端桥岸连接处斜坡时,不慎滑倒致骨折。事后,潘女士将桥梁的建设方和管理方——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告上法庭。日前,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担责30%,支付潘女士10787.09元。9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事发详情。

安徽当涂一女子雨天路滑过桥摔伤 法院判管理方赔偿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27日上午,潘女士步行至当涂县姑孰镇护城河上九曲桥西端桥岸连接处斜坡,天下雨,潘女士下斜坡时不慎滑倒,后无法动弹,立即拨打110报警,经110指挥中心联系120急救中心,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左小腿软组织伤。潘女士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19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个人自付医疗费23616.97元,并产生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600元及相关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八六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中出院医嘱载明:全休三月,护理一月。九曲桥改造工程于2021年1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潘女士摔倒地使用了PC砖(防滑砖)。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作为案发地的九曲桥改造工程的建设方和管理方,应当考虑到九曲桥人行通过的安全,并设立安全提醒告示牌,而案发时并未设立。九曲桥西边与东城水岸岸边连接处在案发时是全斜坡,尽管使用的是PC砖(防滑砖),但在雨雪天气通过九曲桥的安全隐患还是存在。案发当时天正下雨,潘女士系下坡,其一只手拎菜,一只手打伞,本身防护意识也不强,导致不慎摔倒受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应承担的责任可酌定为30%。关于潘女士的损失:自付医疗费23616.97元、护理费81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住院及康复期间的营养费3420元、交通费100元应予认可,以上合计35956.97元。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应当赔偿10787.09元(35956.97×30%)。判决:一、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女士10787.09元;二、驳回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女士承担100元,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承担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赔偿潘女士10787.09元,依据是否充分。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作为九曲桥改造工程的建设方和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潘女士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其在下坡时防护意识不强,导致不慎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对一审认定的潘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予以确认,一审据此判决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赔偿潘女士10787.09元,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潘女士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在设计上不合理,在工程质量上亦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在一审中提供的九曲桥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该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并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潘女士的该上诉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在对双方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的时候,已充分考虑到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故一审驳回潘女士提交的对PC砖的防滑值予以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潘女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