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宣城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

宣城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其中医美、老年代步车、旅游、

校外培训、盲盒、非法电子烟等

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消费案例入选

宣城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药品公司哄抬价格案

【案例简介】2022年12月16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涉疫物资价格专项检查,发现某药品公司连花清瘟颗粒进货单价是21.5元/盒、连花清瘟胶囊进货单价12.2元/盒,而当事人药品零售系统内连花清瘟颗粒标价65元/盒、连花清瘟胶囊标价28元/盒。上述2款药品的零售价格明显较高,涉嫌哄抬价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前后,当事人经营连花清瘟胶囊售价上涨了55%;连花清瘟颗粒售价上涨了153.9%。上述两种药品售价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哄抬涉疫药品价格案例,当事人大幅度提高连花清瘟胶囊和连花清瘟颗粒两款药品销售价格,不仅扰乱了市场涉疫药品价格的稳定,甚至会让消费者有药品稀缺供不应求的错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这种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医美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1日,宁国市卫健委接举报称,宁国某酒店客房内涉嫌开展非法医美活动。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为顾客通过脸部注射的方法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并对房间内的碘伏、盐水溶液、带注射器的能量仪、注射器针头、医疗废物等进行了取证。经调查,当事人在该酒店房间内为顾客通过脸部注射的方法进行垫鼻梁、去眼袋、提升面部小V等医疗美容服务。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没收。

【案例评析】如今,“颜值经济”升温,医美消费需求释放,轻医美、瘦脸针、点阵激光、水光针、少女针等已不再陌生,在理性为美丽买单的同时,也要谨慎选择变美途径。有的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有意混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区别,给爱美求美者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经营者要做到合法经营、诚信服务,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谨防“错误的美丽”。

三、老年代步车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4日,四川省广元县的李先生电话向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其于2021年11月20日,与朋友共花费了74000元购买了两辆宣城市宣州区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年代步车,2022年8月23日车辆无法行驶,联系厂家维修,但还没有人处理。特来电投诉,请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予以回复。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敬亭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行动,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李先生。经了解,这两辆老年代步车系在四川省广元县的销售商张女士处购买,已于2022年8月23日被送往张女士处等待维修。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前往被投诉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抓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与四川省广元县销售商张女士对接,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并将维修情况向敬亭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反馈。经多次调解并远程与投诉人李先生沟通协商,厂家免费将这两辆车维修好,并承担了两辆车的来回运费,共计人民币9500元。李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跟随厂家的运货车辆跨越1600多公里路程,赶到宣州区敬亭山市场监管所,感谢市场监管人员,并赠送了锦旗。

【案例评析】当今社会已步入老年化时代,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购买代步车,有关老年代步车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也日益增长。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老年代步车时,要选择有信誉和售后服务规范的厂家,发现车辆有问题时,第一时间拍照摄像,留存证据,理性维权,一旦出现纠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取消旅游出行扣除团队费用案

【案情简介】游客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游,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要求退团退费。该团费共计3700元,旅行社扣除机票、酒店等损失共计1500元,游客认为自己应当承担机票损失,住房、用车等费用因其未实际出行没有产生,不应该扣除。

【处理结果】经文旅局执法人员核查,游客因个人原因在出发前一日提出退团,旅行社扣除产生的机票损、车损、住宿损等共计1500元,退费2200元。在调解过程中,游客对产生的损失表示异议,认为除取消航班产生的损失外,其他费用因其未实际出行均不应该有相应的损失。调解人员向其解释,该旅游行程为包价旅游产品,旅行社团款是打包结算的,并需要提前预支房间、餐饮、车辆等费用,旅行社为旅游团队预订车辆及与住宿、餐饮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是按整团人数安排相应服务,并确认相关费用,其费用并不因为个别团员临时退团而变化,并解释了旅游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经过耐心解释和调解,投诉人表示理解,对旅行社扣除的费用表示认可,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案属于旅游者解除合同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一日解除合同,可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广大游客在出游时,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出游,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团退费时,应考虑解除合同可能扣除必要的费用,并且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收据、发票等相关资料,积极沟通,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五、校外学科违规培训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3日,接群众举报,宣城市某广场一楼在开展学科类培训。宣州区教体局联合辖区派出所组成检查组,及时对该处突击检查,发现孙某某等3名教职人员正在对九年级和高三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

【处理结果】检查组对现场进行影像拍摄、收集封存相关资料,要求教职人员立即停止学科培训,让学生家长接回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宣州区教体局作出如下处理: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学科类培训,已收学费1.25万元立即退还,组织者孙某某向宣州区教体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承诺不再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给予孙某某等3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予以通报。

【案例评析】此行为属于隐形变异、无办学许可证、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机构开展违规培训,是一起严重违反“双减”政策的违规培训案例。“双减”工作开展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各种违规培训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将牵头教体、科技、文旅、市场监管、公安、网信、民政等部门,加强管理,从严查处,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六、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0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其到宣城市宣州区**药房买药,发现其售卖的药品没有标出价格。

【处理结果】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货架上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提醒告诫,当事人仍未及时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4.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例,该案处于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的关键时期,消费者对药品价格水平及价格行为尤为敏感。而当事人销售的涉疫商品未明码标价,且经提醒仍不整改,损害了市场价格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严从重查处,充分显示了价格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对促进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平稳转段及社会秩序稳定很有意义。

七、销售假冒高档手表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泾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开发区某公司一工作室,利用微信群长期销售多个高档品牌的假冒手表,涉及的品牌有百达翡丽、劳力士等品牌。

【处理结果】宣城市公安局缜密研判、周密部署,组织精干警力兵分多路调查,一举抓获涉案人员14人,捣毁窝点3个,打掉团伙1个,现场查扣各类假冒世界知名品牌手表325只,外包装及商标标识784只,涉案价值高达1.40亿元。

【案例评析】该案涉及地域广、人员多,上下游犯罪链条长,尤其是在货源提供地,形成的制售假冒市场庞大,情况复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多警种通力合作,市县一体联合作战,一举摧毁长期销售假冒高档手表的犯罪团伙,优化消费环境,有力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经营假蚊香和杀虫气雾剂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8日,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宣城市某农用物资经营部经营的蚊香、杀虫气雾剂产品标注成分与登记证信息不符。

【处理结果】经检查,发现大量蚊香、杀虫气雾剂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抽样检测部分产品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货值金额2万余元,违法所得3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农药产品、罚款1014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蚊香、杀虫气雾剂系卫生用农药,其生产经营需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劣蚊香、杀虫气雾剂等卫生农药不仅无法起到有效杀灭害虫的效果,甚至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通过与公安机关共同合作,开展溯源追踪,有效打击了一个售假场所,查处了一批假劣卫生农药,防止该批假劣卫生农药流入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九、销售不合格的玩具盲盒和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文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快乐天使风铃许愿瓶”、“英雄吊牌”盲盒共4个,“笑爆校园(果味水晶果冻)”食品1大盒,该大盒内有标识“逗比糖”、“装逼糖”、“二货欢乐糖”的小盒食品15个,玩具盲盒的产品标识和食品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玩具盲盒属于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笑爆校园(果味水晶果冻)”的食品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盲盒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具有随机属性,这种类似于抽奖的营销策略,容易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欲望,成为当下吸引青少年群体消费的营销方法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盲盒等新业态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盲盒销售领域内的违法行为,维护健康安全的市场秩序。

十、销售非法电子烟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8日,郎溪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郎溪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电子烟销售包装上警语标识与国家标准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购买电子烟烟弹的合法有效证明。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合计16个品种147个电子烟弹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公开销毁。

【案例评析】本案涉案电子烟烟弹盒包装无“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尽早戒电子烟有益健康 戒电子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警语内容;盒包装警语区方位、面积所在面及分割线(框)未清晰划出;盒包装警语区所在面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