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宿州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3月13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2023年消费维权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的首场发布会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梁品重点发布2022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十起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来源不明的消费者信息,其中包括本市范围内多个小区的购房者信息,购房者信息包括购房者姓名,联系电话,购买的小区名称、楼栋、房号以及联系后的消费者装修意向等内容,经营者不能提供消费者信息的具体来源。当事人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拨打电话推销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埇桥区某椒麻鸡店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定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椒麻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贴有检定标志且提供不出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员现场对涉案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砀山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砀山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人员正在利用宣传彩页进行广告宣传,执法人员对宣传彩页检查发现,上面写有“学区商脉地段、升值潜力无限”等广告词语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4S控释型掺混肥料”的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1、没收涉案不合格“4S控释型掺混肥料”肥料29.2吨(730袋);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3、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萧县王寨德金仪今商贸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小店“陈家严选的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抖音网店上销售护腰带页面标有“自发热防寒神器”的宣传用语。当事人在“陈家严选的小店”抖音店铺销售护腰带,网页上宣传“护腰带保暖护胃暖胃男女腰部自发热防寒神器夏天夏季超薄款瑜伽腰”,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品护胃暖胃、自发热功能宣传的有效证明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宿州市金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宿州市金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营销活动中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查,当事人于翡翠悦府项目售楼部举行“幸福翻倍(购房抽车 一步到位)”抽奖营销活动,并于当日抽出特等奖一辆奔驰A200L轿车5年使用权。以租车公司对该款车型报价平均值为基准,计算出奔驰A系轿车5年使用权的市场服务价格为34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某经销仿冒混淆他人包装的白酒案

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原浆”白酒涉嫌侵犯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的“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老贡原浆”白酒7瓶和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何经金)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案

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邦学院里楼盘在销售商品房时,在明知备案单价的情况下,以虚构备案价格与购房者签订金购房确认单,使购房者感到享受了优惠,尽快达成签约目的。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促使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事实,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泗县查处学校周边文具店销售彩票案

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经营的位于泗县彭雪枫小学东门距离学校周边200米之内经的营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放置幸运大抽奖卡片在进行销售。该店销售的幸运大抽奖主要消费群体就是小学生,刮开奖片后可能中得5毛到5元,对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损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汉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餐盘推车(儿童推车)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汉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HT8003餐盘推车(儿童推车)经检验,危险夹缝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5元和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拂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