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安庆四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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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安庆四名被告人获刑

“产业链”式联手作案,大肆盗采长江江砂,十人和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丁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安庆法院判决的首例涉生态保护支持惩罚性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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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经徐某丁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甲与张某丙、张某乙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双方约定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

2022年4月至6月间,王某甲将采砂船航运至长江干流枞阳段,四被告人分别实施确定盗采水域和时间、周边望风、安排卸货及堆放场地、介绍出售等,在长江干线非法盗采江砂八次,盗采江砂共计2万余吨。

枞阳县某货物装卸公司实际负责人陶某某明知江砂可能为非法来源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安排其经营的某码头卸载盗采的江砂一万八千余吨,价值一百二十余万元,收取码头装卸费共计十三万余元。

202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明知为盗采的江砂,而分别或合伙多次予以转移、收购,或销售,累计价值八十余万元。

案发后,经评估,涉案采砂船构成了集改、采、驳、运、销一体化的非法产业链模式,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干线枞阳段水域三大保护区之间(安徽安庆江豚省级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掠取国家矿产资源20537.6吨,其行为破坏了河床原始结构12836立方米,导致涵养水源功能下降8557.33立方米,水质下降,栖息地丧失,淡水豚和其他水生动物因饵料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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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在禁采区内擅自采矿,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被破坏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单位枞阳县某货物装卸公司明知是犯罪所得江砂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某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等五人明知为盗采的江砂,而分别或合伙多次予以转移、收购,或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依法对王某甲、徐某丁等人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对被告单位单处罚金,同时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甲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770159.93元、连带支付生态恢复费用51740.5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154032元及连带支付本案专家评估费用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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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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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大自然千万年形成的宝贵财富,应当有计划、可持续、科学地开采和利用。非法采矿,是一种盲目地、疯狂地盗采国家资源的恶劣行为,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该案中,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涉案采砂船非法掠取国家矿产资源两万余吨,严重破坏河床原始结构,导致涵养水源功能下降,水质下降,栖息地丧失,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因此,从保护国家资源、维护群众生活环境出发,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者: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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