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副主席宋金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金虎利用担任马鞍山市雨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马鞍山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个人或单位在项目承接、工程建设、安全检查、证照办理、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62.457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金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宋金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遂作出判决。
宣判后,宋金虎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前宋金虎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信息中显示,宋金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热衷站台捧场、痴迷游山玩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旅游安排;不知敬畏、不知廉耻,大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权力寻租,以权谋私,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来源:综合安徽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