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足浴、网吧等
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营业?
顾客的安全能有保障吗?
近日
池州市九华山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辖区一家娱乐会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以罚款3.8万元
事件回顾
近日,九华山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过程中,发现辖区一家娱乐会所未依法获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但已投入使用、营业,这构成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娱乐会所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对其处以罚款3.85万元。
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不是儿戏
违法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池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