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竟泄露客户信息、监管调查信息?罚!年内收超20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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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竟泄露客户信息、监管调查信息?罚!年内收超20张罚单

近日,监管连下两则罚单,直指券商营业部员工的违规泄露信息行为。

其中,华林证券一营业部员工因存在泄露监管调查信息的行为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方正证券一营业部员工因泄露客户账户信息被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一券商员工因泄露客户账户信息被罚

5月15日,湖南证监局对方正证券营业部一名李姓员工开出罚单。据悉,该李姓员工作为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在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将通过公司系统查询获悉的投资者李某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湖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护客户的信息,是金融从业人员的基本操守。在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就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

该管理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查询、复制、保存投资者信息;

(二)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

(三)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

(五)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将投资者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六)其他有损投资者信息安全的行为。

营业部员工违规泄露监管调查信息被罚

5月16日,安徽证监局官网披露,刘某鹏就职于华林证券芜湖皖江财富广场证券营业部期间,存在泄露监管调查信息的行为。

安徽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刘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2018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近年来,证券从业者泄露监管调查信息的违规案例较为罕见。此前在2020年6月3日,浙江证监局开出的两则罚单中也提到“泄露监管调查信息”这一违规行为,不过被罚的两名券商从业者均有其他违规行为。

在第一则罚单中,浙江证监局指出浙商证券绍兴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东存在两大行为: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王某东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第二则罚单中,万联证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因三大违规行为,被浙江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刘某的违规之处在于: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三是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本人履职存在利益冲突。

年内券商经纪业务领域开出20余张罚单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在证券经纪业务领域,监管针对券商营业部及员工开出的罚单已有20余张。除了上述两则违规泄露信息的罚单外,其他罚单主要涉及营业部员工违规参与私募基金销售,券商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等等。

比如,4月18日,河南证监局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华西证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开户过程中对部分客户资产证明材料审核不审慎,导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因此,河南证监局要求该营业部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月27日,四川证监局对恒泰证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出具了警示函。四川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个别员工利用自媒体从事违规活动的情形。

据了解,该营业部员工熊某某在任职期间,实名通过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开展直播,对A股大盘及板块走势进行分析、为某“金融职业技能学校”引流,并通过收取直播打赏、直播会员订阅费、感谢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熊某某也被出具了警示函。

4月17日,深圳证监局对国泰君安一家营业部及员工出具了警示函。据悉,国泰君安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参与私募基金销售,销售产品时未勤勉尽责,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回访时告知客户应对口径,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对此,深圳证监局对该营业部及一名时任员工分别出具了警示函,该营业部还被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