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徽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两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二人分别支付三千元、五千五百元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项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间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经查,江某某共非法狩猎6只野猪,项某某共狩猎5只野猪、1只小麂。另江某某伙同项某某狩猎野猪途中,江某某在丛林中发现一株兰花,觉得好看,便徒手将该株兰花拔出,准备带回家种植,后在回家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株疑似野生兰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应当以非法狩猎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属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徽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