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2023年第四季度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内容如下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烈市监杨罚〔2023〕165号 |
淮北矿工总医院杨庄分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淮北矿工总医院杨庄分院 |
韩**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1、没收医用棉球半袋、医用棉签1袋、正畸丝20根;2、罚款人民币29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自动履行/15天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
2023.10.24 |
2 |
烈市监烈罚〔2023〕167号 |
淮北市烈山区药之家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销售劣药案 |
淮北市烈山区药之家大药房 |
王** |
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销售劣药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朗致”磁疗巴布贴3盒、“健儿清解液”8支;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15天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
2023.10.12 |
3 |
烈市监烈罚〔2023〕169号 |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卫生院 |
张**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2盒;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自动履行/15天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
2023.10.12 |
来源:八皖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