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亳州全市禁燃禁放区域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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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划定禁燃禁放时段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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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蒙政通〔2023〕2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2024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我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东外环以西的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和各乡镇(街道)区域内的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航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水利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托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山地、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三、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不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应急、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应急、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八、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截至目前

谯城区、高新区

涡阳县、利辛县、蒙城县

均已发布禁燃禁放公告

谯城区禁燃禁放通告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4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5670110、17756760373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7日

高新区禁燃禁放通告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告

事关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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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全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亳州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加强大盘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亳州高新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全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焚烧秸秆,禁止焚烧荒草垃圾杂物,禁止露天烧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我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亳州高新区区域)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亳州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焚烧秸秆荒草垃圾、露天烧烤的,由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社区管理中心(镇)、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涡阳县禁燃禁放通告

涡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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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

(一)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的区域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真源大道向西至星园大道,沿星园大道向北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二桥,由二桥沿S238线向北(天静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三桥,由三桥沿涡河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线向南至真源大道立交桥,形成合围区域】;

2.陈大镇、义门镇全区域;

3.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

4.国家机关;

5.文物保护单位;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10.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11.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12.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3.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4.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558-7233600。

涡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利辛县禁燃禁放通告

利辛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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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全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城乡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方案》等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焚烧秸秆、禁止焚烧荒草垃圾杂物,禁止露天烧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域禁止燃放时段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 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1.城关镇及县城周边的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2.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3.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区域地点

(1)党政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不焚烧秸秆、不焚烧荒草垃圾杂物,不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焚烧秸秆荒草垃圾、露天烧烤的,由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对拒绝或阻碍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利辛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