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
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黄山区陈某某以身试法
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12月22日
陈某某因袭警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8日中午,陈某某因与倪某某发生纠纷而报警,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执法过程中,陈某某情绪激动,采取用树枝抽打、用手捶打等方式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掌掴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使民警右手背损伤、右侧脸部肿胀。经鉴定,民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2月22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警方提醒
袭警罪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等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要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尽可能配合好,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黄山区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