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安徽证监局对多家皖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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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安徽证监局对多家皖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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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安徽证监局对多家皖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所未制定明确的有关独立性咨询、沟通、举报流程,也未见相关执行记录。

二是你所未制定明确的以质量为导向的薪酬及晋升政策和程序。

三是你所未制定用于提供人员禁止投资或受限制实体清单、关键审计合伙人执业年限清单等信息的相关政策程序。

四是你所未对离职人员设计、实施与独立性相关的监控程序。

五是你所未制定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和程序,也未见相关执行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

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关注相关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独立性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1月20日

02

最新通报!安徽证监局对多家皖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与部分客户开展的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你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197.1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2.22%,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72.2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0.18%。你公司还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03

最新通报!安徽证监局对多家皖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互联网营销活动事前内容审核、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交易咨询业务产品设计、销售环节风险管控不到位;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管理职责履行不规范,对外担任投资顾问留痕不完整。二是部分信息系统性能、容量压力测试不充分,运维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18号)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切实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04

最新通报!安徽证监局对多家皖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你公司在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时,相关董事未进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存在个别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以上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05

最新通报!安徽证监局对多家皖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交易时间全员离岗、居间人管理不善的情形。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加强内部管控,规范居间人管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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