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合肥消息, 安徽美乐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来源:信用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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