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三部门联合通知:收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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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三部门联合通知:收费标准调整

近日,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教育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省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500元,市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普通幼儿园每生每月350元,小学附属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750元。

(二)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备案方式实行限价管理。由幼儿园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报所属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执行。已经备案的,以2023年春季保育教育费标准为准,保育教育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

三、相关规定

(一)各县(区)在上述市定收费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辖区内具体收费标准。住宿费标准另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各县区、开发园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见附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 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四)幼儿园收费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幼儿园收费应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马鞍山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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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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