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结果,安徽省立医院存在未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按规定封存已完成病历和开列封存清单、未将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或信息记载不全的情形。
安徽省立医院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进行处罚。现决定予以安徽省立医院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