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74.52万!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

罚款74.52万!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745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AH981W,法定代表人:闫**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1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共同体项目(栏杆镇分院)进行检查,该项目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发热门诊和配套设施已建设完成,但未及时履行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委托书1份,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职员张广理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 2023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共同体项目(栏杆镇分院)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4. 2023年11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5.2023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安徽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共同体项目(栏杆镇分院)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确切的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情况;

7.《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7452万元;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2023年12月6日委托安徽英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栏杆镇分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积极整改;

10.《关于减轻环保行政处罚的请示》1份,证明建设时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及时履行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的规定,处罚壹佰叁拾肆万壹仟叁佰陆拾元(1341360元)。因你因疫情防控需要等原因未能及时履行环评手续,并积极整改,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总投资金额的1%处以罚款柒拾肆万伍仟贰佰元(745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64778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