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的通知》(办〔2020〕12号),以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成本为依据,考虑我市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参考全省其他城市收费情况,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三个环节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用)。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铜官区、郊区、义安区。
二、征收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由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随水费代收,按5元/户·月定额收费。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团体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由市、区财政部门代收,按30元/人·年定额收费。
3.商业、学校、医疗机构按“用水量折算系数法”折算吨垃圾用水量,由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按0.2元/立方米·月收费。
4.工业企业、农贸市场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代征,按100元/吨收费。
5.其他类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不适宜或无法用上述征收方式征收的对象,包括建筑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代征,按100元/吨收费。
四、减免政策
凡持有《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免征居民家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做好低保家庭生活垃圾处理费“先征后返”退费工作,市民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的规定,组织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免征居民家庭集中打卡退费工作。
五、其他事项
(1)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划分规定,铜官区、郊区(不包括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铜山镇、安庆矿区办事处)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筹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2)郊区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铜山镇、安庆矿区办事处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郊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
(3)义安区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义安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
(4)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随水费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高于百分之五比例返还征收手续费。
六、执行时间
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铜陵市发展改革委
铜陵市城管执法局
2024年2月19日
来 源:铜陵市发展改革委 铜陵市城管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