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个税法” 减轻养老育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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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个税法” 减轻养老育小的负担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建议“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个税法”,即将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以家户为计税单位申报的家户人均收入所得税。

张翼认为,当前的改革,要适应于经济社会变化的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与改进,在代内与代际分配之间体现出社会公平。

为何要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张翼解释此则建议的初衷包括:第一,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不会增加制度转轨成本。以往个人所得税法的每次修改,都基于个人收入并以个人所得为基数征缴个人所得税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第七次修改之后,经过2023年的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租房租金、购买唯一住房按揭贷款、0-3岁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支出、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等数据,都已通过个人填报进入个税征缴信息系统。从所得税征缴成本上来说,大数据完全能够降低制度的转轨成本。

第二,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减免政策设计,以税基之上纳税人的收入累进计税,但却以固定定额抵扣减免,是典型的“等额减免”、“逢人减免”和“逢项减免”,而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压力的差异化问题。

这就是说,虽然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记税抵扣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来扣减办法的某些不足之处,但这种记税办法属于“一刀切”的抵扣减免,而无论纳税人每月的收入高低,也无论纳税人全年收入总量的多少,均采取同一标准分项逐一同等汇算减免,这使个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收入调节作用,并不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但却使高收入群体也能够借此减免税收。

第三,不以家庭为单位汇集申报而以个人分项申报,没有考虑纳税人申报所涉及到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实际收入状况。

在60岁以上的退休老年人中,不同的人参加的是不同的养老保险,所以其在退休之后的养老金的保障能力存在客观差别。比如说,2022年,全国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平均每月仅为198元。即使在东部沿海地区,城乡居民每月获得的养老金也大多在200-300元之间。但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则在连续多年的连增之后已超过人均3300元左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之后的养老金还要高一些。因此,如果不考虑家庭劳动力人口的赡养对象的实际养老金获得情况,而以每位老人固定减去定额数值而申报个税的无差别减免办法,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但如果以家庭人均收入申报个税,就可以避免此种不公正问题。

第四,在考虑纳税人的“养老”负担的同时,还需要充分重视其“养小”负担压力的差异化问题。实际上,在当前需要解决的社会建设问题中,老龄化问题与少子化问题应该同时并重。纳税人的收入所得,在家庭部门的再分配中,除需要考虑自身消费需求外,还必然要在“养老”与“养小”之间进行必要的分配。

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还没有完全处理好家庭部门“养小”的差异化压力问题。实际上,财政部每年要拿出大量资金用于减轻“三育”成本。2023年修改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考虑到了0-3岁婴幼儿的税收减免与扣除问题,但这种减免也是“逢生即减”,而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家庭的抚养压力的不同问题,也没有考虑到一个人在全生命周期的婚配与家庭生育问题,更没有考虑到就业市场景气程度与经济波动所造成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等变化问题。

比如:假定一个成年男性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为20000元,但如果其是单身生活,则其纳税后的生活会相对比较充裕。但如果这个成年男子结婚并生育了孩子,如果其妻子为抚养年幼的孩子而辞去工作,则这个成年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挣到的每月20000元工资,实际要负担其全家三个人的消费(或者还需要从储蓄中拿出一定的金额以支付保姆费,或许还要拿出一定的金额赡养其年老的父母)。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减免,则其还是要缴纳较高的税收,降低其家庭人口的平均所得,使个人所得税法很难发挥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尤其是很难满足那些同时需要赡养退休金较低的年老父母或抚养一个或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的需要。

“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个税法”如何做?

基于上述的理由,张翼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以家户为计税单位申报的家户人均收入所得税。

张翼认为,这种制度设计,鼓励了纳税人对老年父母的赡养责任,也有利于提振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初婚夫妇的生育意愿,是一种家庭友好型制度设计。这种税制设计,既有利于“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有利于提振内需。

他的具体建议包括:第一,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个性化选择,即允许纳税人以个人收入申报个税(视个人为“一人户家庭”或“单身家庭”),也允许纳税人以家户为单位申报人均所得税。在制度转轨期,将纳税人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的税基设计为与以家户为单位申报的税基相同,将纳税申报权交给纳税人自己选择。

第二,为建构家庭友好型社会,在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应该设计出更加鼓励以家户为单位申报人均收入所得税的诱导机制,使以家户为单位申报的税率负担相对较轻——缴税率稍低于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的税负。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原来都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身上做文章,很难形成可持续性制度配置。但如果以家户或实际赡养压力和抚养压力为基础设计所得税减免政策,则其会更明确地彰显税制的公正性。”张翼说道。

张翼认为,这一改革如果与低保制度、托儿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相衔接,还可以完善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使之通过年终计税后的“退税制”或“负所得税制”而及时让低收入人口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提升人民在高质量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