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2日,安徽省证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安徽磐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Part.1

关于对
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信息披露不完整。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完整披露。二是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年报中公司将债券、借款、融资等利息支出全部资本化并对外披露,未考虑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等。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1宁博01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要求不符。四是违规提供担保。对股东提供担保未通过股东会决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月12日
Part.2

关于对
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产品投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未谨慎勤勉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债券投资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2月7日
Part.3

关于对
安徽磐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磐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未谨慎勤勉履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投资决策和合规风控管理;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2月7日

来源:安徽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