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文旅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其中“(合)文综罚字〔2024〕24号”处罚文书显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发“3分钟短剧”APP,被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9时40分至14时47分对你单位进行远程勘验。执法人员在VIVO应用市场下载“3分钟短剧”APP,随后制作了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案件证据材料。经查,该APP提供有《霸道总裁的弃妻》、《鉴宝神婿》等短剧作品可供播放,设置有贴片广告和视频广告。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营业,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承认“3分钟短剧”APP由你单位负责运营和日常维护,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远程取证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4年4月1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接受调查询问。现已查明,“3分钟短剧”APP于2023年12月在VIVO、小米、OPPO应用市场上架供用户下载使用,累计激活用户4500个。你单位“3分钟短剧”APP内设计有会员充值的入口,但实际收看广告后,无需注册会员,即可播放,所以无注册会员,也没取得会员充值收入,取得广告费收入393.86元。按照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于现场检查后,在应用商店立即下架“3分钟短剧”APP,并于4月9日关停运营该APP。
相关证据如下:
1.(合)文综检字[2024]10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3.对朱**的《调查询问记录》1份、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案件证据材料1份( “3分钟短剧”APP在VIVO应用市场下载界面截图1张、“3分钟短剧”APP登录和注册界面截图1张,“3分钟短剧”APP播放界面截图1张(《霸道总裁的弃妻》、《鉴宝神婿》), “3分钟短剧”APP中广告截图1张,“3分钟短剧”APP已下架界面截图1张),你单位提供的与湖北巨量引擎科技有限公司《短剧推广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分钟短视频”APP提供播放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事实。
4. “3分钟短视频”APP广告费收入数据明细表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393.86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你单位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参照《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部分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违法行为序号1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3分钟短剧”APP投入使用时间短、用户少、取得违法所得393.86元,且你单位在应用商店及时下架并停止运营“3分钟短视频”APP,本机关认定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编号为(合)文综罚告字〔2024〕2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经本机关审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345号)明确要求:包括微短剧类“小程序”在内的各网络微短剧服务的开办主体,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小程序”提供者和接入、分发平台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规定。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履行备案手续的“小程序”类微短剧,网络平台应落实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你单位通过“3分钟短视频”APP提供播放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既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又未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且未接入合规的网络平台,属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故本机关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叁元捌角陆分(¥393.8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到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可通过12348安徽法网(ah.12348.gov.cn))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