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项目涉环境违法 安徽银涵酿造被罚超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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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生产项目涉环境违法 安徽银涵酿造被罚超21万

近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行处罚信息,因生产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为建设环保设施擅自投产,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被罚款21389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宿环罚[2024]13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23 日对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新建啤酒生产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二、新建啤酒生产项目在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9项证据证明。

公开信息显示,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饮料生产;食品销售等。该公司生产的啤酒包括银涵十二生肖马限定版社交IPA国产精酿啤酒和银涵十二生肖兔限定版樱桃水果艾尔果啤。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新建啤酒生产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新建啤酒生产项目在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7月8日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被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部分采纳。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一)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拟处罚决定表示接受积极完善环评手续并提交送审。

(二)对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行为的拟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该公司的新建啤酒生产项目是用于精酿啤酒的生产技术研发测试,不用于生产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试机,测试设备的质量及发酵效果以便于下一步设备验收,同时,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对试机产生的生产废水也已委托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恳请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即可。

(四)该公司认为其不是主观故意违法,只是对环保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未对环境造成损害。同时,公司刚刚建设完成,花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还没有带来效益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承担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合计处罚款263892元。

1、对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新建啤酒生产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982元;

2、对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新建啤酒生产项目在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8000元;

3、对安徽银涵酿造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处罚款人民币 50000元。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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